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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
      
      一、刑事自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案件都是自诉案件,没有公诉案件。
      
      刑事诉讼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刑事案件的自诉案件包括: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侮辱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程序
      
      1、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2、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若是不属于自诉案件,那么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就赔偿等事宜,已经协商达成一致,也并不意味者违法者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故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会先判断案件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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