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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能否羁押

    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能否羁押
      
      一、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能否羁押?
      
      怀孕一般是不采取羁押措施的。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对孕妇一般是监外执行吗?
      
      对孕妇一般是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对孕妇可以取保候审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实对孕妇不采取羁押措施并不是姑息纵容犯罪嫌疑人,是从人道主义上考虑必须要保障孕妇腹中胎儿的健康成长,因为孕妇犯罪不能影响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但孕妇构成犯罪,肯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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