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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

    如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
      
      ?一、如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
      
      1、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
      
      2、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3、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予以必要的程序保障。在此原则下,刑讯逼供才毫无立锥之地。
      
      4、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立法应当明确,在进行任何阶段的刑事侦讯时,应当有律师在场,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律师协助权。
      
      5、完善讯问程序
      
      (一)明确询问的证据条件
      
      (二)完善权利告知程序
      
      (三)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时的录音,录像监控制度
      
      (四)逐步推广隔离式讯问室制度,建立健全隔离讯问的实施机制
      
      二、刑讯逼供有哪些手段?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刑讯逼供这种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取证有: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火灼及火烤,悬吊,水灌等等。
      
      实践常用的变相肉刑取证有:如“车轮大战”轮番讯问,长时间不让睡觉,站立,举手,弯腰,饥饿,暴晒,罚冻,罚跪,不给大小便等。
      
      三、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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