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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离婚条件是什么?

    中国《民法典》离婚条件是什么?
      
      1、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协议离婚:
      
      (1)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3)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4)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考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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