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为由,排除其工伤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以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结合以上司法解释、规章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构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进而不能予以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因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而现实生活中,因工伤获得的待遇补偿,往往要比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所获得的补偿要高许多。法官认为,就目前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能力弱,基本不具备养老功能。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渐深入,各地纷纷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待遇水平低,保障能力弱。以本案为例,死者晏贞坤从2011年4月交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至2012年6月因其死亡而终止,期间共领取养老金1200元,平均每月领取养老金80元。据统计,2012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502.06元,即每月需消费支出375.17元。从以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重庆农村居民每月80元的养老金是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更不用说养老了。因此,就目前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不能足以承担起农村居民的养老,并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显现,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为更好地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无论务工人员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只要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还比较低,客观上不能成为农民养老的唯一经济来源,因此,因工受伤的农民工即使达到一定年龄,享受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应成为限制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故本案中,王某系正宏公司的清洁工,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并领取报酬,其虽已年满68周岁并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还有两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一是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同等责任,可否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工伤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依然存在。
-
·员工辞职,单位应该补偿吗?
1、2008年后合同到期的,如果是员工不愿续签的,则公司不用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公司不愿续签的,则需支付补偿金。
2、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却继续用工,必须支付赔偿金。
总结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在外兼职而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三十九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内部制度违规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由用人单位证明内部具有合法有效的禁止违...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者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在内的各项条款。老王2007年10月进单位后,双方虽然签订一份期限至2009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是在2008年1月1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半年期的劳动合同后,即已经对...
·劳动者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新《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表面上看合同是一个行为,实质上由若干部分组成,或在内容上可以分为若干部分,既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行政拘留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接触接触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企业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者规范等约定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解除,有章可循,而不是简单随意的开除与员工,随意性的开除风险很大。
用人单位 通过民主程...
·合同没到期被迫辞职是否经济补偿?
如果合同没到期被迫辞职,应该要求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中应当明确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离职经济补偿金数额及计算办法。并且保留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作交接的证明。
一旦出现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而用人单位否认,将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劳...
·劳动者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明确了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
·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口头约定了试用期,约定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后解除...
·隐蔽用工背景下劳动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何甄别?
1、劳动力用工市场中,用工单位基于逃避税收或是减少用工成本等诸多因素的考虑,恶意规避劳动法强制义务之规定,通过以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或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掩盖劳动关系等手段实施隐蔽用工。此情形下,法院如何甄别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意,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焦点。
2、“隐蔽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