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组织者[马鞍山刑事律师mas64.com]。这里所说的“组织”者,是指组织、召集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人员,既包括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的情况;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赌博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管辖的规定,这里的组织行为可以是我国内地公民实施的组织行为,也可以是国(境)外人员在内地针对我国内地公民实施的组织行为[马鞍山刑事律师mas64.com]。实践中,常见的组织者主要有国(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国(境)外赌场管理人;受国(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的人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的人等。
第二、组织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仅限于中国大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如果组织的是境外人员参与赌博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包括直接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或者以旅游、公务的名义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或者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赌博,或者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等[马鞍山刑事律师mas64.com]。
第四、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所谓“数额巨大”,主要是指赌资数额巨大,可能造成大量外汇流失的情形,具体数额应当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所谓“赌资”主要是指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赌资虽未达到数额巨大,但接近数额巨大的条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如抽头渔利的数额较多,参赌人数较多,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