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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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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强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瘾,成为吸毒者,而吸毒成瘾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体虚弱、智能减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还是爱滋病传播的途径之一。同时,吸毒会诱发盗窃、抢劫、赌博、卖淫等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对强迫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以单纯故意杀人或者伤害为目的而强迫他人吸毒,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强迫他人吸毒仅是杀人或伤害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为人在强迫他人吸毒后,为灭口而杀人,这样行为人就有了两个犯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采用暴力手段,如果致人轻伤的,按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或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故意放任的心理态度,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后,由于毒量过大,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对被害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重伤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想像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牟利而强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报复,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只要故意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非法采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一)客体...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


·寻衅滋事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


·鉴定数量之辩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甲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
        对于定罪本辩护人没有意见。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


·暴动越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暴动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狱逃跑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对于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质量违约行为和质量侵权行为,主要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的问题,只有当该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当然也包括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


·盗伐林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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