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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未按时交首付,卖房者可以解除合同?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西方×饭店与×农场主签订购买火鸡合同,准备圣诞节食用,但×农场主,未能按期将所需火鸡交与西方×饭店(因为过了节,就不吃火鸡)故×饭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鸡愈期交货,只负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可赔偿损失。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签订了房屋销售的居间合同未按时交首付,卖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此种情形下,卖房人可以随时要求买房人支付首期房款,但应当给买房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卖房人要求买房人支付首期房款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买房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后应当支付(如应当在约定的网签日后一周支付)。在买房人没有按照交易习惯和卖房人的要求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卖房人有权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拒绝买房人的网签要求,不属于违约。总之,若是买房人未按时交付首付的,卖房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逾期违约金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上文对合同解除的条件进行了回答,我们知道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多样的,可能是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了,也可能是发货所能了不可抗力的事件。那么签订了房屋销售的居间合同未按时交首付,卖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根据上文的描述,卖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看个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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