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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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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
  
  1、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羁押期间家属可以会见嫌疑人吗?
  
  在羁押期间家属可以会见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利依法使用警用装备,其他任何人和单位,不论动机是什么都不能非法生产或买卖警用装备,对于生产厂家来讲,生产经营装被的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已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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