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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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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倍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这一特定方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所谓"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与一般的欺骗行为不同的是。行为人采取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现为宣传"世界末日"、战争、灾难,或死后可以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为人有蒙骗他人的行为,同时又要有行为人蒙骗的对象被蒙骗了的事实。蒙骗的方式,既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动,例如,进行所谓"跳魔舞"的邪教仪式造成他人精神压抑而自杀,即属用行动而为的蒙骗方式。
    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或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蒙骗后采取杀害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采用蒙骗的行动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进行了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造成死亡的后果。
    具备本罪的客观方向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采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他人因而被蒙骗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首先行为人对其他人死亡的后果的出现不是积极追求的,这和教唆使他人产生杀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不同,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行为人对其他人的死亡与否也不存在放任,因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骗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与否则是不明知的。第三,有时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是没有预见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为特征,但两者的构成特征是不同的:(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2)本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对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 "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都与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杀、接受怪异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疗方法等而导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


·滥伐林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


·传播性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


·组织卖淫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对于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质量违约行为和质量侵权行为,主要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的问题,只有当该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直接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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