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数较多的;
  
  (3)造成被组织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具有其他应当定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卖淫场所中行为人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较多、关系复杂,既有组织者、各类管理人员,也有一般的服务人员。他们之间有不同的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应分别探讨他们的行为性质。
  
  (一)卖淫场所的所有人或实际经营者
  
  这部分人员通常并不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雇佣、指使管理人员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运行。但这部分人员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作用,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领导地位,在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作用大,属于“幕后黑手”或者“大人物”,应该对组织卖淫活动承担全部责任,应以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论处。
  
  (二)卖淫场所的股东
  
  在一些规模较大、资金较为雄厚的卖淫场所,投资人(股东)通常是多人。其中,一些投资人既是股东,又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管理,将这部分人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并无争议。但还有部分股东,并没有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管理,对卖淫场所的经营状况并不清楚,只参与卖淫场所的利润分配。对这部分股东如何论处,笔者倾向于分情况具体判定。首先,股东主观上不明知,即并不知晓其投资的场所从事违法活动,如受其他股东欺骗后投资,或者投资之初合法经营,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经营人秘密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由于这部分股东在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根据责任主义法理,不构成犯罪。其次,主观上明知的,此时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理由在于,一方面,他们没有实施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之行为,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另一方面,这部分股东的默示或容忍行为客观上属于为他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主观上属于明知他人在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仍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符合容留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卖淫场所的管理人员
  
  这部分人员通常受卖淫场所经营者的雇佣,在卖淫场所中充当经理、领班、主管等角色,但是对他们的行为定性时应根据他们的具体职责分工而非身份进行判定。
  
  1.负责账务管理、人事管理(如招聘、考核、管理服务人员)或者对外发布卖淫广告、招揽客人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
  
  理由在于:虽然这部分人员对卖淫场所的正常运行发挥重要作用,但他们并没有直接管理和支配卖淫人员,与组织卖淫罪中的“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故不能以组织卖淫罪论处。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中立的帮助行为”。[9]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应以帮助犯论处,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笔者 认为,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应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进行判断。首先,这种帮助行为在客观上促进和方便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其次,从主观方面看,帮助者必须具有帮助的故意,即对实行犯和为实行行为提供帮助或协力具有认识。就这部分管理人员的帮助行为而言,在客观上助益于组织卖淫行为的实施,而帮助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也明确认识到组织卖淫行为的存在,并对其帮助行为促进组织卖淫的实施持积极的追求或者容忍态度,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受组织者、策划者安排或者指使,管理卖淫人员(如请假管理、奖罚、制定规章制度等)或安排、调度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
  
  尽管这部分人员也是受他人雇佣、领导和指使,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相对于组织者、指挥者属于次要角色,但是,从这部分人员与卖淫人员的关系上看,他们仍然管理、支配、控制着卖淫活动,也就是与卖淫人员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帮助行为的界限,因此,他们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亦即分担了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故应将这部分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认定为是组织卖淫罪。
  
  (四)其他服务人员
  
  如收银员、服务生、打手、保安等,他们在整个犯罪组织中地位较低,一般受上述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安排,且一般无具体的管理指挥对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行为属于辅助性质,按照《解答》之规定,应认定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是,对卖淫场所中充当打手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充当打手是指在组织者指挥下,为了避免他人干涉、抗拒公安机关检查、防止嫖客闹事、维护卖淫场所经营秩序而充当打手,则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打手的作用是在组织卖淫犯罪中强迫他人卖淫,且行为人不是组织者时,则构成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行为人系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组织卖淫罪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存在的前提。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组织性,即控制、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所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自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一般罪犯服刑多久可以减刑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那么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发生哪些情况罪犯可以减刑?根据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减刑要有一定限度,包括减刑时间限度。一般来讲罪犯要服刑多久可以减刑?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况罪犯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


·刑法上的过失犯罪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上的过失犯罪处罚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第二百三十三亲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处罚上,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


·未成年杀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频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各种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等罪行充斥着我们的耳朵。虽然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此类事件的发生,但在司法判决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效果微乎其微。而在众多影响因素中责任年龄的认定是最有争议的,接下来我们介绍未成年杀人犯罪嫌疑人责任年龄的认定,供你参考。 一、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中遇到的问题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


·单位犯罪的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今时代的单位犯罪也呈现出了多发期的状态,随着单位犯罪情形的不断蔓延,我们也相信未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对于单位犯罪的完善会越来越规范。例如说,对于很多人关心的单位犯罪的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话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认识一下。 一、单位犯罪的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单位犯罪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随着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形成统一观点,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同样也能够参与刑事诉讼,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因此确定单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细则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刑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只有发布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下面是具体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 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


·眼眶内壁中断在新刑法算轻伤么,鉴定标准是什么?
      眼眶内壁的骨质较薄,在受到暴力冲击时,容易发生骨折,在刑法诉讼中也常常见到此类案例。那么眼眶内壁中断在新刑法算轻伤么?今天,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刑法中关于眼眶内壁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希望能助您解惑。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一、术语定义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


·什么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您一定要知道,我国的一些比较著名的名胜古迹,不仅是为我国公民提供旅游和观赏的,在一定程度上它体现了我国辉煌的历史文明和精神文明。并且我国的一些著名的名胜古迹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或者单位不得破坏。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什么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问题。 一、什么是名胜古迹? 名胜古迹,就是指风景优美和有古代遗迹的著名地方。中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国家之一,名胜古迹众多。漫步在这些名山胜水之中,一方面可以领略祖国的大好河山,另一方面也从中...


·我国贩毒主体人群所要面临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我国贩毒主体人群所要面临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有哪些...


·新刑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新刑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后果”,指毁损特别重要武器装备的,严重毁损大量重要武器装备的,造成多人重伤死亡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等等。二、本罪的基本特征: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武器装备。2.客观方...


·2023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多少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所以现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就是1、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二、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