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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动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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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并购的动因是什么在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时并购公司无疑是一种十分好的方法,虽然企业并购有着非常大的风险,但是一家家企业还是如此的乐此不疲,这是什么原因呢?企业并购的动因到底是什么?下面的我们就为您具体分析。企业并购的动因是什么一、企业发展动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生存下去。通常情况下,企业既可以通过内部投资、资本的自身积累获得发展,也可以通过并购获得发展,两者相比,并购方式的效率更高。(1)并购可以让企业迅速实现规模扩张。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处于动态的环境之中,在企业发展的同时,竞争对手也在谋求发展,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时机,尽可能抢在竞争对手之前获取有利的地位。如果企业采取内部投资的方式,将会受到项目的建设周期、资源的获取以及配置方面的限制,从而制约企业的发展速度。通过并购的方式,企业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规模扩张,提高竞争能力,将竞争对手击败。尤其是在进入新行业的情况下,通过并购可以取得原材料、销售渠道、声誉等方面的优势,在行业内迅速处于领先地位。(2)并购可以突破进入壁垒和规模的限制,迅速实现发展。企业进入一个新的行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壁垒,包括:资金、技术、渠道、顾客、经验等,这些壁垒不仅增加了企业进入某一行业的难度,而且提高了进入的成本和风险。如果企业采用并购的方式,先控制该行业的原有企业,则可以绕开这一系列的壁垒,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和风险迅速进入某一行业。另外,有些行业具有规模限制,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必将导致新的企业进入后产生生产能力过剩,加剧行业竞争,产品价格也可能会迅速降低。如果需求不能相应提高,企业的进入将会破坏这一行业原有的盈利能力,而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某一行业,不会导致生产能力的大幅度扩张,从而使企业进入后有利可图。(3)并购可以主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更多企业有机会进入国际市场,为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企业往往也要考虑并购这一特殊途径。企业通过国外直接投资和非股权投资进一步发展全球化经营,开发新市场或者利用生产要素优势建立国际生产网,在市场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可以抢占市场份额,有效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二、发挥协同效应并购后两个企业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1)经营协同。企业购并后,原来企业的营销网络、营销活动可以进行合并,节约营销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由更多的产品分担,从而可以迅速采用新技术,推出新产品。并购后,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还可以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2)管理协同。在并购活动中,如果收购方具有高效而充足的管理资源,通过收购那些资产状况良好但仅仅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低绩效的企业,收购方高效的管理资源得以有效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绩效得以改善,双方效率均得到提高。(3)财务协同。并购后的企业可以对资金统一调度,增强企业资金的利用效果,管理机构和人员可以精简,使管理费用由更多的产品分担,从而节省管理费用。由于规模和实力的扩大,企业筹资能力可以大大增强,满足企业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此外,企业通过并购可以实现合理避税。如果被并购企业存在未抵补亏损,而收购企业每年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利润,收购企业可以低价获取亏损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其亏损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三、加强市场控制能力在横向购并中,通过购并可以获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另外,由于减少了竞争对手,尤其是在市场竞争者不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增加议价能力,以更低的价格获取原材料,以更高的价格向市场出售产品,从而扩大盈利水平。四、获取价值被低估的公司证券市场中公司股票的市价总额应当等同于公司的实际价值,但是由于环境的影响、信息对不对称和未来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影响,上市公司的价值经常被低估。如果企业认为可以比被并购企业原来的经营者管理的更好,则收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并通过改善其经营管理后重新出售,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巨额收益。五、降低经营风险企业在追求效益的同时还需要控制风险,控制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就是多元化经营。多元化经营既可以通过企业并购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内部的成长而达成,但通过并购其他企业,收购方可以迅速实现多元化经营,从而达到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实现综合收益的目的。企业的并购主要是因为并购方式的效率更高、并购可以突破进入壁垒和规模的限制、并购后的企业可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风险。这一种种好处使得企业的竞争愈发激烈,稍有不慎自家企业就可能被对手并购。如果您对于企业并购的动因还有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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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上,每年都会有一定的举措,那么我们就共同来了解一下,公司法中董事的股权转让都有哪些新的限制以及规定呢?根据相关的办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应该由公司的法人以及股东共同来完成,想下来看下文。 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1、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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