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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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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是什么?
  
  一、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是什么?
  
  (一)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是半个月,具体的期限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公民在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之后,是有可能会受到被责令支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的处罚的。违法者,在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若是没有能力去支付罚款,可以按照流程,提出延期或者是分期支付罚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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