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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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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
  
  二、量刑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三、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但本法第325条已将此行为单独立罪,本法实行后,此行为不再构成走私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这里不再赘述,具体可参见有关介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文物是我国历史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是我国古人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历史的证据,作为中国公民,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民族精神上,都应保护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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