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刑事追诉权的行使模式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我国刑事追诉权的行使模式
  
  我国采公诉兼自诉制。由于在公诉兼自诉的模式下,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实际上表现为一种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而两者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自诉制度的具体设计。我国目前的自诉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及《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对被告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二、我国自诉制度设计的特点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虽然我国也采用公诉兼自诉的刑事追诉制度,但现行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首先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称为纯粹的自诉案件或完全的自诉案件,更充分地体现了自诉案件的如下典型特征: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所以,这种情形下的自诉更充分地体现了被害人处分诉权的自由意志,更接近于自诉与民事诉讼相衔接的制度设计。
  
  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称为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轻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列八种刑事案件往往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此可见,这类案件为自诉案件有两个前提:一是罪行轻微,否则,人民法院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就应当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转为公诉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即不需要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进行设计。反之,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样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简单地“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被害人不是简单地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几乎都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很少直接向法院起诉。
  
  故而,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与其说被害人处于诉讼当事人(原告)的地位,不如说其真正的地位应该是案件的“控告人”更为合适。
  
  因为此类案件一旦启动诉讼程序,以后的进程,及如撤诉权、和解权、反诉权等权利的行使就由不得被害人的自由选择了,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需要将其转为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也就相应退居为证人地位了(当然还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第三类是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书面决定的案件。不是典型的自诉案件,而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而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这类案件与前两类自诉案件相比,有其显著的特征:(一)不需要侦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案件只能是不需要进行侦查且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案件。倘若是需要侦查才能查明事实的,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投诉,寻求法律保护,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案件的性质、范围仅限于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相关,不能随意扩大。(三)被害人起诉的时间和条件受到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只能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之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具备这一条件的情况下受理案件。(四)此类案件即有公诉案件的性质,又有自诉案件的特征,不一定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能是罪行较轻的案件,也可能是罪行较重的案件。就连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也可能成为自诉案件,与一般概念的自诉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观念不同了。(五)不适用调解程序。
  
  三、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1、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重婚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犯罪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4)犯罪客观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从前述《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的自诉制度设计中,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选择的自诉案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于公诉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自诉人,案件随时可能转化为公诉案件。因此,被害人无权自由选择被告(是重婚者还是相婚者),不能自行和解,不能自行撤诉。
  
  综上所述,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起诉,或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案件中什么叫退补侦查
      一、刑事案件中什么叫退补侦查?退补侦查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重新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


·犯罪预备辩护词的作用是什么
      一、犯罪预备辩护词的作用是什么 犯罪预备辩护词的作用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 辩护词是辩护人对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是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履行辩护责任提出的正确判断案件和对被告有利的综合性意见,是实现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


·天津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虽然《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由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在不同地区犯此罪的,对行为人的处罚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天津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敲诈勒索罪有无民事赔偿?
      敲诈勒索罪有无民事赔偿? 一、敲诈勒索罪有无民事赔偿? 敲诈勒索罪有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上偷到多少钱构成犯罪
      在我们的生活中,盗窃现象常有发生,虽然国家有这方面的法律,但是很多人都不把法律放在心上,以为偷取一些小钱财是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的,但是真的如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吗?现在我们正确来认识一下盗窃的行为怎么样才会构成犯罪?一、法律上偷到多少钱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有什么区别?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有什么区别?(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概念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犯罪的既遂是...


·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过失给他人人身造成了损害的,此时要求造成的损害是重伤或者死亡,那么才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如果此时造成的仅仅是轻微伤或者轻伤的话,只会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也需要符合规定的立案要求,那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1、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2、要有死亡的事实。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


·刑事诉讼法法定回避理由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法定回避理由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法定回避理由 1、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2、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是怎样定罪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是怎样定罪的?近几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来编造虚假信息进行诈骗,这种诈骗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我们人民百姓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了能减少这种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具体有哪些呢? 一、电信网络诈骗有哪些方式 1、退税诈骗。犯罪份子通过非法渠道获悉购车人的电话号码后,冒充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购车人谎称要退车购税,诱骗购车人到ATM机上按其指令操作以...


·有烟草证非法经营罪判刑吗
      由于烟草、盐等商品本身的特殊性,我国专门有法律对这类商品的销售做了相关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只要有相关商品的销售许可证就万事大吉了。那么有烟草证非法经营罪判刑吗?烟草类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相关问题为您解答。 一、有烟草证非法经营罪判刑吗? 《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是否会判刑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二、烟...


·触犯非法集资怎样判刑的?
      最近几年,公安机关查处了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其中有的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集资金额巨大。这类犯罪活动对社会的危害很大,不少家庭因此陷入困境。司法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上面也是不余遗力。那么,触犯非法集资怎样判刑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触犯非法集资怎样判刑的?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