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聚众斗殴罪最新司法解释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聚众斗殴的行为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很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对该罪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在下面介绍了聚众斗殴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供您阅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人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支持的答复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苏高法[2020]56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人数达三人以上结伙斗殴,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
  
  意杀人处理。
  
  (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
  
  (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
  
  1、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以上。
  
  2、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为一次。
  
  (二)关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三)关于“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
  
  乱等情形。
  
  (四)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
  
  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
  
  (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
  
  (二)聚众斗殴中,行为人对杀人和伤害后果均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的,则可以结果定罪。
  
  (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发生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实施行为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
  
  (二)聚众斗殴中,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三)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虽然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产生的,对首要分子仍应转化定罪。
  
  (四)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五)聚众斗殴中,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纠集,而系参加者自愿、主动参与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此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罪责。
  
  (六)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共同加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节,区别适用刑罚。
  
  (七)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楚共同加害人的,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
  
  (八)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楚共同加害人的,对首要分子应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九)在一次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部分积极参加者没有转化定罪,而对首要分子进行转化定罪的,对首要分子不实行数罪并罚。
  
  (十)在一次聚众斗殴中,同一行为人同时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对行为人的转化定罪,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一)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9年2月23日
  
  以上就是我们介绍的聚众斗殴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给您做个参考,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就会转变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构成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包括哪些?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对于金融领域的一些事项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因此很多人对于金融犯罪实施主体比较陌生,对此他们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构成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构成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包括哪些? 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


·寻衅滋事罪可以取保吗?
      寻衅滋事罪可以取保吗?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根据本条的规定,寻...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刑事自诉案件缺席判决一般是不可以的,对于缺席判决一般只会针对于贪污进行贿赂犯罪的案件还有严重的地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这些才可以判决,其它的一律都是不行的。缺席审判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


·吸毒第一次抓怎么处理 二次吸毒拘留多长时间?
      吸毒第一次抓怎么处理 二次吸毒拘留多长时间? 如果公民发现自己周围有邻居或者朋友有吸毒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毒品对人身体的危害是很大的,而这也是我国严格管控的一类物品。如果有抓住吸毒的人,自然需要作出相应的处理。那吸毒第一次抓怎么处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吸毒第一次抓怎么处理 吸毒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罚款,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


·刑法追溯时效一般为多久?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化的社会,各项法律法规都维护着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我国是严厉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刑法的追溯来说,有着一定的时效限制。那么刑法追溯时效一般为多久?针对该问题本文中就作出了相关的解释与分析。 刑法追溯时效一般为多久?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判死缓后被执行死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判死缓后被执行死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死缓其实也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般会根据罪犯在死缓期间的具体表现,来做出下一步的处理,其中有被核准执行死刑的,也有得到减刑的。因此被判死缓之后并不代表一定死不了,那要是判死缓后被执行死刑的话此时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行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判死缓后被执行死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在对犯罪分子作出最后的判刑时,是否能够宣告缓刑,并不是由法官自己决定的,而是要看是否满足法律中关于缓刑的规定,其中在一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宣告缓刑。那到底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


·如何运用量刑均衡原则?
      量刑均衡原则是刑法学界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原则,但通常会被人们所忽视。而在我们实际生活里,有很多人都不知道量刑均衡原则是什么,也只有询问律师才会了解。即使这样,我们照样不太懂。所以这已严重影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发现并强调运用量刑均衡原则已经显得非常重要。所谓量刑均衡,是指科学量刑,或称正确量刑,也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行为人行为责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判处轻重适度的刑罚,避免畸轻畸重,...


·什么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我们发现大多数的共同犯罪都是各个犯罪人在事前就有通谋的,而从我国法律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如果其中有一人属于过失犯罪的话,则此时都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那说到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您知道是什么意思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 一、什么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通谋”一般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


·最新诈骗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最新诈骗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诈骗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的信息、辩护人的信息、诈骗行为的相关情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应当重点对诈骗行为进行认定,并适当的解决诈骗行为发生的原因以及在后期处理过程中,本方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


·行受贿罪怎么理解,是否是同一个意思
      当我们为了自身的一些目的,给予他人钱财,可能会涉嫌行贿罪,而接受钱财的人则会涉嫌受贿罪,这两个罪名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很多人无法将这两个罪名进行区分,总是将其统一称之为行受贿罪,这是不妥当的,下面就来为您讲解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知识。一、行贿罪和受贿罪怎么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