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对于农村承包地能否继承?农村承包地是不可以进行继承处理的,但对于承包地未到期的,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使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二、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以上就是农村承包土地继承的具体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继承发生之前,还需要对遗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须是个人所有的财产才可以进行合法的继承处理。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就是70年产权。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当我国放开二胎生育的政策后,各地区逐渐出现超生的现象,征收抚
      当我国放开二胎生育的政策后,各地区逐渐出现超生的现象,征收抚养费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不符合生育多胎和生育人群的收入和职业等有关系,不符合规定的超生都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那么安徽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2、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3、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4、不符合条例第二十...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获利怎么认定?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获利怎么认定? 我们知道土地是国有的资产,公民只拥有使用权。而且公民使用权的转让与交易是由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的,当我们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违法的手段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就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获利了,违法必究,那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怎么认定的呢?如何量刑?就让我们来向您介绍一下。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


·最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Ⅰ,元江县城规划区(五年规划),水田110000元/亩,水浇地75000元/亩,旱地(园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120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Ⅰ,元江坝子(扣除县城规划区)、甘庄坝子、因远坝子、曼来坝子、安定坝子、东峨坝子、干坝坝子、南洒坝子,水田90000元/亩,水浇地52000元/亩,旱地(园地)41000元/亩,未利...


·海南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海南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


·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国家规定,在国内所有地区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以当地的收入生产等水平来作规定的,所以根据全国各地区生产收入经济等等各差异,征地补偿计算标准也会不相同,那么,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法律网站的小篇一起来看看吧。 (一)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


·土地使用权建设厂房有什么要求?
      土地使用权建设厂房有什么要求?在如今,征地问题和拆迁问题往往会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而与之相关的问题也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如何正确行使土地使用权,能否使用土地使用权建设厂房,以及具体要求是什么?这都应该是我们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


·山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山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但是很多人民群众拥有的土地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人不得侵占,政府征收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如果群众提出的补偿要求就要妥善的予以解决,那山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


·黑龙江征地补偿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征地补偿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是我国东北的农业大省,近几年,随着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黑龙江许多地方都成为了建设的热土,为了保护因建设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利益,当地政府在土地管理法规中专门明确了征地补偿的相关条款,那么,黑龙江征地补偿分配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


·通皋大道征地补偿款标准
      通皋大道征地补偿款标准土地征收在很多城市都会遇到,国家为了社会的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需要依法征收土地,征收土地会给予一定的补偿的,通皋大道征地补偿款是根据当地的补偿标准来确定,确保被征收土地的人利益不受损。同时也在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到本文详细了解。一、通皋大道征地补偿款标准(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


·如何规避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风险?
      如何规避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风险? 1、回避风险 要求企业在经营决策时,尽是回避有风险或风险大的业务,选择无风险和风险小的业务,达到回避经营管理风险的目的。 2、转移风险 是将经营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风险全部地或部分地转移出去。一般来说,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将可能发生风险的经营项目转移出去,或者将有经营风险的项目与其他单位合作或合资经营,从而达到分散风险或减少风险的目的。但是转移风险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些代价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