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培训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劳动合同培训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二、员工主动离职公司需要赔偿吗?员工主动离职且公司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需要支付与实际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实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这也屡见不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在给职工进行了各个方面的培训以后,如果员工短期内就离职了,这对公司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而且服务期跟试用期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实发工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


·在我国,关于劳动关系,我们都知道,劳动关系就是员工与用人单位
      在我国,关于劳动关系,我们都知道,劳动关系就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了。这是员工就必须要对用人单位负责了,必须要尽到自己的义务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也必须按时给员工发工资。那么不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征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灵活用工和灵活就业都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对企业来说是弹性用工,对劳动者来说是灵活就业,对劳资双方来说则是非标...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违反纪律被开除还能得到赔偿吗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


·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而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倘若不合格,会造成大小不一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那是会有相当严重的后果的,更有甚者会有人付出生命的代价,到那时就追悔莫及了。所以要求建筑师们对建筑质量严格要求,相关部门还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来处罚那些质量不合格的项目。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是什么呢?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有什么? 1、工程质量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对该项目部处以2000-5000元...


·施工合同变更后所具有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哪些
      施工合同变更后所具有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哪些 一、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方为承包人,建设单位一方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


·一、误工费是否按比例承担?
      一、误工费是否按比例承担? 先把所有因为事故关系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列出来,比如车损、医疗费、误工费等等。然后根据责任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所有的损失折合人民币后,4:6来分担。当然,如果有其它的协议或者当事双方的协商,也是可以按照协商来分配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是否应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工作期间不负责,不称职,那么其可能面临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的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辞退劳动者的,是否应该给与补偿?下面就这个您比较关切的话题,在下文展开相关论述。 一、员工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会获得经济补偿么?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


·厂里工伤不赔钱怎么办
      出了工伤厂里拖着不赔钱,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之后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一、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对已竣工的地面工程的验收,应检查所用材料的合格性,地面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空鼓等缺陷。一般地面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各层的强度和密度以及上下层结合的牢固性; 2、地面各层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 3、板、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 4、不同类型面层的连接,面层与墙和其他结构构部件,如地沟、管道等的结合以及图案等。各层...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定义是什么?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定义是什么? 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吃穿住行”中的“住”“行”两方面都离不开建筑行业的工程质量的保证,对于质量的保证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都进行了明确的标准要求及违反的处罚措施,但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需要了解过我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及分类标准是什么: 一、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