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书 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书
  
  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书
  
  原告:中国建筑___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___E座。电话:___.
  
  被告:咸阳___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联系人:曹阳,联系电话:___
  
  地址:咸阳市渭阳东路___西则
  
  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在被告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999年12月10日,我公司承建咸阳工农兵公司商厦基础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未能按约工程结算。2000年,我公司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保证金等524余万元。2001年12月5日,(2000)咸经二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541409.42元及(利率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01年元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利息,电费12712.53元,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8万多元,共计应支付工程价款等524万余元。被告未提出上诉。
  
  2002年元月,我公司向咸阳市中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查封咸阳工农兵商厦一至八层大楼房屋全部房产,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月28日,贵院以(2002)执字第06-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该商贸的全部房产。
  
  2007年6月,贵院对该商厦地下一层进行拍卖,拍卖款仅为260万元,尚欠工程价款等249.21万元和延迟支付利息344.88万元,两项共计594.09万元。对此,管理人在2013年1月9日通知中予以确认。但却未支持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请求。理由为我公司的要求无证据或无法律依据支持。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3条、94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该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我公司在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据事实或法律相关规定,支持我公司的诉求,确认我公司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筑第___限公司
  
  代理人:陕西___务所律师 姚永安
  
  电 话:___
  
  2015年11月24日
  
  看过我们提供的一篇破产清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书,您可以明白在优先受偿权诉讼书中,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次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声明。在受偿权的问题上,合同法写道,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权。
  
  


·公司破产时破产清算组责任
      公司破产时破产清算组责任一、破产清算组的组成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


·公司申请破产需要什么条件
      公司申请破产需要什么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连带债务人其中一人进入破产程序怎么办?
      债务关系中可能会关系到多个债务人而形成一种连带债务关系,处于这种关系中的债务人需要一起偿还共同的债务,但是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有能力去履行自己的债务,更有可能债务人在未履行之前就已经破产了,那么,连带债务人其中一人进入破产程序怎么办?连带债务人其中一人进入破产程序怎么办?《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和后果是什么?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和后果是什么? 一、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 1、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所拥有的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但自然人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排除。 2、 破产程序一经启动,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应转交管理人行使。3.在不影响担保权及抵销权行使的前提下,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即已存在的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即"破产请求权"),仅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确认程序得以行使。4.破产程序一...


·股东退出公司后,技术股东怎么清算
      股东退出公司后,技术股东怎么清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了技术所占股份的,清算时按照比例进行。根据投资者出资入股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技术入股型公司与非技术入股型公司两类。根据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践,技术入股型公司有着丰富的内涵,具体表现为三层含义:一是该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该公司设立时;必须有技术(包括发明与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作价的入股方式;三是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使...


·公司破产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破产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一、公司破产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终止后应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对外一切民事行为,包括起诉、应诉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催收债权,这样利于实现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


·破产清算与盘活资产的区别是什么样的?
      破产清算与盘活资产的区别是什么样的? 一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了困难,不少人的第一想法便是向法院提起申请破产的请求,其实对于面临困境的企业来说除了申请破产这条路以外,还可以通过盘活资产的方式来对企业进行改善,当然对于破产清算和盘活资产有着他们各自的特点,那么破产清算与盘活资产的区别是什么样的? 一、盘活资本 盘活:采取措施,使资产、资金等恢复运作 存量资产:存量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全部可确指的资产。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无形...


·企业破产法担保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企业破产法担保债权人是什么意思?就是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担保的责任人,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上述条文规定了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但...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


·诉讼时效因破产中断吗?
       一、诉讼时效因破产中断吗? 一般不会因为破产而直接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是因为债权人主动行使其债权才能发生中断效果,如直接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司法机关、仲裁委等主张权利,或债务人主动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即“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债权人无法以默示的不作为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结合上述分析,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发生必须是债权人主动主张其债权,才能产生中断的效果的。仅因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无法当然的认为债务人(...


·破产清算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破产清算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一、破产清算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