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对于故意伤害犯罪来讲,也是会存在未遂、既遂状态的。在不同的状态下,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同的。因此就有必要对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标准作出认定。那到底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二、故意伤害罪的刑期是几年
  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上述就是对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标准的讲解,若最终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话,那么此时对行为人就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既遂的处罚是要比未遂的处罚重一些的。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 一、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其次,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行政拘留适用于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应予以惩戒的人,该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再次,二者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


·刑事案件申诉审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申诉审理期限是多久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就会有相应的申诉的权利,一般都有一个申诉审理期限。刑事案件申诉审理期限当然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刑事案件申诉审理期限是多久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下面的资料。 一、刑事案件申诉审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


·在我国无期和死刑有什么区别
      一、在我国无期和死刑有什么区别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罪犯的生命,故称为生命刑,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而无期徒刑只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属于自由刑中的一种,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不是整个刑罚体系中的. 二、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


·寻衅滋事罪可能判缓么2023
      寻衅滋事罪可能判缓么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3)如果一人犯数罪...


·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判刑多久
      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判刑好久《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决水罪的构成要件时什么?
      在我国古代的发展史之中,并没有决水罪这一罪名,也没有关于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近代以来,我国兴修水利,出现了多种故意决水的情形,为了打击此种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财产,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规定了决水罪,犯本罪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什么是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判多久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判多久依照《刑法》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破坏易...


·诈骗与销售假药罪的区别有哪些?
      诈骗与销售假药罪的区别有哪些?销售假药罪突出一个“骗”字,即以假药骗取钱财,因此与诈骗罪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相比较而言,有如下主要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


·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样的
      刑事犯罪可以分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在不同的犯罪形态下,作出的认定不一样,与此同时对行为人的量刑处罚也有所差异。那其中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样的 对于如何处罚犯罪未遂。各国有不减主义、必减主义和得减主义之分。不减主义,即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未遂犯的主观恶性和既遂犯并无区别。必减主义,即必须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犯罪未遂形态毕竟没有完成犯罪,并且...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


·判了缓刑取保金到哪要?
      判了缓刑取保金到哪要?判了缓刑取保金要到办理取保的司法部门要求退还,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可以在下发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之后拿着相应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