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要式合同的要式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类别?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要式合同的要式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类别? 一、什么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二、要式合同的类别
   1、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涉外合同
  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要式合同的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四、要式合同的形式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就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因此要是合同的形式就是书面形式。
   五、我国《合同法》关于要式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对于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要式的形式尤其独特的一面,主要体现在其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这主要是因为需要签订要式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来说价值较大,比如说不动产、特殊动产或者是涉外合同等类型


·质押合同如何解除
      质押合同如何解除现在人们在借贷的时候,都会选择将自己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质押合同也由此产生。当签署人到期无法归还规定财务时,另一方可根据质押合同强制变卖其资产,也由此引发了许多问题。那么质押合同如何解除,今天就由的我们为您解答一下。 一、股权质押到期后怎么办,是否可以约定自动解除?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


·经过涂改后的合同有效吗
      经过涂改后的合同有效吗 一、经过涂改后的合同有效吗 要看合同的涂改是否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是否是对重要内容的涂改。如果双方经过协商而且不是主要内容的更改,并且修改之处盖的有校对章或者手印,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修改后的位置如果没有再由合同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话修改的部分无效;但一般请款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除非那部分是合同的主要、关键条款。 1、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


·关于三年合同到期该怎么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我们都能够知道是有一定的活动限制,尤其是对于那些在企业打工的人员,那么如果签订的三年合同到期了,对于拒签的情况,应该要怎么签呢,根据有关的说法,应该先通过双方的基本协商一致之后,就可以进行续签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无具体规定。新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约定即可,均不违法。双方签订2次固定期限后,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中,为了能使项目的竞争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招标企业往往因为其工程量比较大,招标工作繁琐,所以经常把这项工作交由招标代理公司去完成,那么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请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合同的签订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所载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再行签订...


·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合同的订立使得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就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但是违约赔偿并不能随意要求数额,这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规定合同赔偿的标准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一一介绍。 一、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


·不动产赠与合同怎么写?怎么写才规范?
      不动产赠与合同怎么写?怎么写才规范?不动产赠与合同有一个专业的名词就做:房屋赠与。房屋赠与的意思就是:赠与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的送给其他人。房屋赠与需要赠与人与被赠与人共同签订书面合同,证明此房产是赠与人自愿无偿送给被赠与人而且被赠与人也愿意接受,除了双方要签订赠与的书面合同以外,还需要双方做一个房产赠与的公证。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需要则提交房屋赠与申请表、房屋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等资料,才能赠与成功。1、不动产赠与合同是...


·物流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物流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贸易公司日常经营中,会涉及到货物的运输,通常,贸易公司都有合作的物流公司,双方会签署一份物流运输合同。如果合同条款不清,存在重大误解的话,就容易导致合同纠纷,影响货物的安全。因此,双方要对签署合同慎之又慎。那么,物流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物流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物流运输合同 甲方(即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即承运方):__...


·招商代理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招商代理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现在各地政府都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为了做好招商代理工作,政府会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招商。双方就招商合作事项达到一致意见后,会签署一份代理合同。一般来说,现在有专门的合同样本。那么,招商代理合同模板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学习下。 招商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为共同做好_________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


·中标后变更合同数量可以吗?中标后的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
      中标后变更合同数量可以吗?中标后的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一、中标后变更合同数量可以吗?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


·代位权诉讼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合同的条件是什么?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二、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合同法》颁布之...


·当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约?
      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带动相关产业高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民营和国营企业利润的提高。除去全国经济大环境的带动之外,一个公司的扩张发展缺少不了融资环节,而公司上市可以发行股票,进行融资融券的交易也可以说是一个公司成熟的标志。下面我们就共同探讨一下“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约”的问题。一、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如何续约?1、可以到证券公司进行办理,提交申请。单笔融资融券合约(或交易)不超过6个月。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单笔合约期限不得超过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