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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类刑事案件的批捕权应该归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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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诉类刑事案件的批捕权应该归法院吗?
  
  
  就我国目前的情形来看是不应该把批捕权交给法院的。目前,我国的刑事逮捕权由检察院审批。从法理上讲,这种逮捕审批权是比较科学的。因为检察院具有刑事监督职能。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法院。即使进行司法改革,就我国的现实体制而言,也不适合把这个权力交由法院完成。
  
  
  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不能享有批捕权,否则,不仅会打破作为现代诉讼程序核心机制的控、辩双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该项司法权力成为失去制约的法外特权,导致刑事司法严重不公。
  
  
  二、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1、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3、侦 查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4、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应不应该把批捕权交给法院这是国家立法部门要讨论的事情,如果把批捕权交给法院,就意味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是要进行大的改革的。现在我国的司法侦查和审判活动也有很多不太完善的地方,在部分西方国家把批捕权赋予了法院,我国也有少部分立法人士曾经提出过把批捕权交给法院,但并没有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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