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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无罪辩护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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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无罪辩护书怎么写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于某的委托,接受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被告人于某被控“违规不披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进行辩护。根据我庭前的调查、阅卷,认真听取于某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161条、169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首先,我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所表述“被告人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表示赞同和感谢。对《起诉书》指控“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定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某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江苏××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被指控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于某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建议适用《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
  
  1、被告人于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备法定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证据材料见起诉书、发破案经过、2009年6月24日于某的讯问笔录)。
  
  2、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于某系初犯(证据材料见常口简项查询),犯罪前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较好。身为民营企业家,对公司和地方经济发展是有着突出贡献的先进人士,依据案发之前其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史上无前科劣迹的情节可酌情从轻。
  
  4、本案被告人于某犯罪时间正值世界金融危机时期,银行逐年收缩放贷,致使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等关联公司资金链越绷越紧。为能确保××集团等关联公司投资项目正常运营,避免××集团等关联公司员工大批失业下岗增加政府安置就业负担。被告人于某是在无奈之下才选择违规担保和不披露该重要信息的犯罪之举。该违法行为通过××集团及于某本人的努力,已将其所涉金额16035万元的违规担保责任全部解除,并进行了信息的及时披露,现在江苏××危机已全部化解(证据材料见诉讼证据卷262-265页),未给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其犯罪情节涉及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也略大于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其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被告人于某已经是年逾古稀、风烛残年的老人,并且伴有多发性脑梗死、极高危高血压(3级)、冠心病、抑郁症等严重疾病(证据材料见户籍证明、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MR诊断报告等)。现在于某对其犯罪行为也是深深地表示忏悔。《刑法》的立法精髓,当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适用《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即可达到在震摄犯罪目的,也可以卓显人道主义的人文关怀,使被告人于某目前的多重重疾能够及时得到良好的医护救治,得以安度晚年。
  
  二、被告人于某被指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由于××集团等关联公司具备清偿能力,也未致使江苏××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故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法律规定,本案立案追诉标准应该是被告人于某实施违规担保背信行为致使江苏××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很显然《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江苏××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事实部分内容全文为:“江苏××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便利,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江苏××名义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集团等关联方提供上述担保24笔,金额总计人民币16035万元。其中,2009年6月12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江苏××对××集团偿还黄某借款人民币800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该节事实陈述,认定被告人于某实施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仅仅为2009年6月12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江苏××对××集团偿还黄某借款人民币800余万元债务的连带责任。很明显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江苏××连带责任也并未实际发生和承担,尚不具备法定的追诉标准数额。
  
  首先,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主体实施背信行为致使公司财产直接遭受重大损失,两项因果同时具备,方可成立本罪。假如行为主体实施背信行为致使公司财产存在重大损失的风险,但行为主体实施其他行为及时补救,并没有使全体财产减少,应该不成立本罪。本案被告人于某实施违规担保行为致使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承担800余万元债务连带责任,使江苏××财产存在重大损失的风险,但是由于被告人于某通过××集团与债权人黄某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达成以××集团所持有的江苏××股票512898股抵偿所欠黄某的借款人民币800万元(不受股价变动的影响)的民事调解书,××集团履行上述债务后,江苏××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该生效调解文书已经于2009年12月9日通过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终结(证据材料见诉讼证据卷248-261页)。江苏××针对担保权人黄某并未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也无任何直接经济损失。所以,本案并不具备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也就不构成该罪。
  
  其次,担保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债务的履行,保证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借款合同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借款合同的债务得以完全清偿,则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事项不复存在,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则彻底解除。本案所涉违规担保金额总计人民币16035万元,截止2009年12月31日,××集团及于某通过以股抵债或用减持股票款向主债权人予以偿还等方式,已将江苏××违规担保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给付或赔偿责任彻底解除和消灭(证据材料见诉讼证据卷266-396页)。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江苏××已经不存在任何担保给付或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
  
  再次,从本案诉讼证据相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通过股份减持方式偿还借款的相关付款凭证,以及其他的有关文件(证据材料见诉讼证据卷266-396页)内容可以证明××集团等关联公司及于某通过以股抵债或用减持股票款向主债权人予以偿还等方式,偿还涉及的全部违规担保金额总计人民币16035万元。从涉及担保总额人民币16035万元的债务已由××集团等关联公司全部清偿的事实来看,本案××集团等关联方并非《起诉书》中所称“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仅仅是由于银行逐年收缩放贷,致使××集团等关联公司资金链越绷越紧。但××集团系实体企业,其仅仅通过以股抵债或减持江苏××的股份方式即全部偿清了人民币16035万元的债务。时至今日,××集团等关联公司投资项目仍然正常运营,也未出现大批员工失业下岗的情形,更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此,本案被告人于某即便违规向××集团等关联公司进行了担保,但因为××集团等关联公司具备清偿该担保总债务的能力,也就不完全符合《刑法》第169条“……(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最后,通过本案全案卷宗证据的庭审质证,可以发现证明××集团等关联公司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证据严重不足。证明因被告人于某违规担保人民币16035万元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仅仅是2009年6月12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然而,本案卷宗中却有大量的相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通过股份减持方式偿还借款的相关付款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2009年6月12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9年12月8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证据材料见诉讼证据卷248-396页)。证明××集团等关联公司是完全具有清偿能力,并且也未致使江苏××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运用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以及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被告人于某被《起诉书》指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证据明显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应当作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于某被指控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因具备自首法定从轻及诸多酌定从轻情节,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请求适用《刑法》第37条,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于某被指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因证据明显不足,请求法庭判决该罪不能成立。
  
  谢谢法庭!
  
  辩护人:陈联睿 律师
  
  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元月十一日
  
  辩护书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案件,辩护书不用写的很长很多,但是一定抓住重点写核心内容,内容一定要与事实符合,有证据有法律依据,这样法院才会进行受理。如果个人不会写的,建议让专业的律师代写,这样胜算会比较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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