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内一方借款离婚后算共同债务吗?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婚内一方借款离婚后算共同债务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夫妻婚后债务一定是共同债务吗夫妻婚后债务顾名思义就是发生于夫妻结婚以后的债务。一般来说,夫妻婚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夫妻婚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发生时间的认定:婚后债务必然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2、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由于债务人是夫妻双方这一特定性,决定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独特的性质及地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也应该不分份额平等地承担义务,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所以,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原则上,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后向他人借钱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此时要求借钱是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并且数额也是在合理范围之内。否则的话,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不然的话也是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这笔债务。
  
  
  


·借款不还是否会构成犯罪
      借款不还是否会构成犯罪 一、借款不还是否会构成犯罪 借款不还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它是否满足构成诈骗罪的条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内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内 一、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内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有哪些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有哪些 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能让企业更加快速健康的发展就需要定期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以及对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方法及清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 序号 款项类别及明细单位 款项内容 经办人员 负责人员 1、预收账款 2、应收账款 3、预付账款 4、应付账款 5、其他应收款 6、其他应付款 7...


·双方借条50000起诉费多少?
       一、双方借条50000起诉费多少?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凭欠条起诉是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应按下列标准交纳诉讼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夫妻在离婚时,不仅涉及到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到债务的分割。在分割债务时,也像分割夫妻财产一样,只有共同的财产、债务才能进行分割。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男女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1、处理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具体来说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


·索债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往往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混淆。那么索债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的呢?它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便由的我们来为您解释索债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原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索债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


·刑事赔偿款领取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赔偿款领取程序是怎样的?刑事赔偿款领取程序是:第一个就是提起。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其中的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这种情况,应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进行一个申请的提出。在我国,所谓的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等等这些了。并且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请求赔偿必须要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一个申请书,而这样子做的目的就在于要确定请求权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它们二者之间存...


·合同到期公司不签借口辞退可以要赔偿金吗
      合同到期公司不签借口辞退可以要赔偿金吗?可以要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


·新刑事诉讼法解除取保候审条款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很多人都知道刑法但是关于刑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新的形式诉讼法所知极少。那么,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目录包括那些内容?今天的我们就为您带来了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目录的详细内容。供您参考查阅。 一、新刑事诉讼法解除取保候审条款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的关于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且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


·东莞债权债务律师费用是怎样的
      东莞债权债务律师费用是怎样的 一、东莞债权债务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3000-20000元/件 2、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


·什么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什么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一、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