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一、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一)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四)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五)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六)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九)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十)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各位可以具体了解一下,如果此时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话,那么对应的法律原则又不一样了。在诉讼离婚中,因为法官会先行调解,所以这个过程中也就有可能出现夫妻被调解离婚的情况,此时也算是协议离婚的一种情况吧。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新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新规定已经实施了,但很多人对于其相关知识还是不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下面就由律师我们给您整理有关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新规定内容吧。 (一)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新规内容 1、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


·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怎么给子女抚养费
      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能阻断的,因此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时候,仍然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此时一方拥有抚养权,另一方就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那么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呢?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1、子女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


·怎样给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如何支付
      要是你与配偶离婚之后,又没有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那么就要向子女支付抚养费。那到底该怎样给付子女抚养费呢?其实您主要关心的就是,具体应该支付多少数额的抚养费才行。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给付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


·一、父母离婚孩子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怎么分配?
      一、父母离婚孩子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怎么分配?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可以由父母平分,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假如孩子去世的时候已经结婚,除了父母之外,孩子的配偶、子女等这些也是合法的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属于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规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你应该收集相关证据,仅仅“出轨”证据不足以使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二、其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这一条,你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使男方净身出户。一般一审法院会...


·离婚证据怎么找
      离婚证据怎么找 在我国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要求受害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在离婚诉讼当中要求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收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那么在离婚中找证据的方法是各种各样的,也是特别的,以下就介绍几种找离婚证据的方法: 1、当事人要增强证据意识,积极、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包括: (1)、如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要有警方的笔录; (2)、如婚外情突然被曝光,应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材料,这是婚外情...


·女毒贩执行死刑过程是怎样的
      女毒贩执行死刑过程是怎样的死刑分为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即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而并非比死刑更严厉的刑罚。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一)...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变更规定是什么?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变更规定是什么?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变更规定是去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之下才能够申请变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新中国历来对老人、妇女、儿童的权益都是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新中国历来对老人、妇女、儿童的权益都是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毕竟在整个社会上,这三类人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比较弱势的地位,所以很有必要加强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我国也相应的制定了一些法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下文中本站我们带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


·婚姻成立的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的,首先需要满足《婚姻法》中规定的条件,之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然后才有可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那到底男女婚姻成立的要件都包括了哪些内容呢?婚姻不成立,自然也就无法建立夫妻关系,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⑴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⑵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


·离婚时如何安排探望权
      离婚时如何安排探望权1、探望权的安排应与子女的年龄相一致。根据子女成长发展的规律,不同年龄段的子女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父母协议探望权安排时尤其应注意子女的年龄段差异。离婚律师指出,有些人认为,为了生存和发展,人类的婴儿有寻求安全依附的生物需要,会依附于某个主要目标对象以寻求生存和发展。这个主要的依附对象,通常但并不绝对是孩子的母亲,也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在幼儿时期,与主要的依附对象之间的分离,会引起婴幼儿的紧张,有些专家认为,这种分离是危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