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认罪认罚新政策是什么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我国认罪认罚新政策是什么
  
  两高三部于2016年9月3日制定了认罪认罚新政策,此试点工作在全国一二线城市展开。该办法详细说明了什么情况下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什么情形下不适用,此办法为试行两年。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政策有什么新的变动。
  
  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新政策: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五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七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八条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办案单位。
  
  对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
  
  第十二条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具有法律规定不起诉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起诉的,或者经公安部提请批准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权属情况,查明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
  
  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三十日内予以收缴,一律上缴国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收缴。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六条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查的认罪认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二)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三)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十二条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本办法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试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认罪认罚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
  
  综上所述,以上便是我国制定的认罪认罚新政策,该办法认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可以考虑从宽处理,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从宽处理,是根据具体情形来处理的。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认罪认罚的相关资讯建议咨询本站在线律师为您作更专业全面的解答。
  
  


·职务犯罪减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职务犯罪减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职务犯罪新规定相关法条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


·诈骗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诈骗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相信您在刑事案件中往往会注意到诈骗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这样一系列的刑事问题,您都会习惯的认为这是同类案件,那么就根据诈骗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这类问题,我们特别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帮助您解决在刑事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诈骗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不受理。理由是,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虽然《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一般判几年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一般判几年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瞄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如何执行
      诉讼中的实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结束后会出具一份关于案件最终裁定的法律文书,原告及被告要严格按照这份法律文书贯彻实行里面的内容,以及在实行的过程中需要变更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一、贯彻实行法律出具的文件需要做好前提准备工作:1.检查诉讼案件的整体信息,掌握案件详情及细节问题;2.检查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看身份证号是否准确,以及检查好其他方面的信息是否准确;3.检查这次需要贯彻实行的法律文书里的相关内容,里面的内容是全部实行还是部分...


·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撤销假释吗?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撤销假释吗?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处理方式是直接按照所犯的新罪来进行定罪量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


·刑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任何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并颁布许可证件才能进入市场。却难免有商贩想尽办法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这时就需要国家部门人员进行执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此期间,如果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我国法律就会对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刑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就是为此而设立,其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将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不过很多人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缺乏了解。比如究竟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一、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


·网上开设赌场罪拘役缓刑可以吗?
      赌场害人不浅,导致家破人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网上开设赌场有专门规定,但网上开设和在现实场地中开设赌场都是违法行为。网上开设赌场罪拘役缓刑可以吗?刑法中对于缓刑的规定适用于各种刑罚,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犯罪者积极自首和主动立功也有可能获得缓刑。来看一下缓刑的规定: 一、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形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形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


·关于案件构成故意伤害罪怎样起诉?
      故意伤害罪如何起诉1、按刑事公诉案件程序走,先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2、符合自诉条件的,按刑事自诉案件走,直接到法院起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可能判拘役的可以逮捕吗
      不可以。拘役不符合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刑诉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