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关抢劫罪的量刑标准的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有关抢劫罪的量刑标准的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有关抢劫罪的量刑标准的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抢劫数额如何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只不过是细化了对抢劫罪的量刑基准,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在克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抢劫罪的量刑标准的浮动范围是非常的大的,那么,在相关的文件中,针对抢劫罪的量刑细则是非常的详细的,对于入室抢劫的这种行为,基准刑就是11年的有期徒刑。
  
  


·管制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管制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有的人来电咨询我们管制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但其实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能适用缓刑。因此要是罪犯被判管制的话此时是不存在缓刑的,那实践中一般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法律中规定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问。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就要在决定缓...


·肇事轻伤逃逸要拘留多少天?
      肇事轻伤逃逸要拘留多少天? 一、肇事轻伤逃逸要拘留多少天? 对于肇事轻伤逃拘留多少天需要视情况而定,最多15天,但公安机关也不是一定会进行拘留,而且所处的拘留是行政拘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肇事逃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刑事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事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酒驾不捉现行能定罪吗?
      酒驾不捉现行能定罪吗? 一、酒驾不捉现行能定罪吗 只要有证据一样可以定罪。 交警调取监控视频是无法作为认定司机酒驾的直接证据,只是起到辅佐的作用。认定司机酒驾的判断依据是需要看司机体内血液的酒精含量。对于没有现场捉到司机酒驾,交警是比较难以直接认定,但司机也不要认为就能逃过一劫。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


·盗墓未遂后自首怎么判刑?
      盗墓未遂后自首怎么判刑如果是国家保护的古墓,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否则构成盗窃罪。已经准备了工具,查看了地点,制造了条件,但是还没有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这人在警察找到之前前去投案自首的话,一般会免于处罚。二、盗墓罪的判刑标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刑事诉讼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刑事诉讼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盗墓犯罪判死刑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盗墓犯罪判死刑的情形主要有哪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二、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


·醉驾拘役一般关在哪里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醉驾拘役一般关在哪里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当然现在基本上每个县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对于拘役类刑罚,其实灵活性比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也可以在拘役所或者七天监管场所执行,这些都是可以的。和监狱不同的是,拘役类的刑罚,每个月是可以回家一两天看看的,这也是为什么就近关押的原因,当然,在监狱服刑的有期...


·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做?
      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做?生活中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受害者往往在被诈骗后才幡然醒悟,报案并要求追回财物损失。但是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犯罪嫌疑人往往无法退回诈骗的财物,而公安机关是否能对犯罪嫌疑人的非诈骗财物进行追索、诈骗案是否能提起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下面我们为您解答。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做一、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哪些情况不适用缓刑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


·刑诉法165条规定包括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规则,那么刑诉法165条规定内容有哪些呢?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对于刑事诉讼制订了很多法律法规,下面就一起来了解刑诉法的内容吧,请继续阅读。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是什么?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