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江西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一、江西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十级伤残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由于伤残鉴定的类型是非常多的,其鉴定标准也是比较复杂的,不同的伤残类型及程序都对伤残赔偿情况有不同的认定,必须在司法机关的鉴定认定下进行合法的处理。
  
  
  
  


·一、不签合同交首付违法吗?
      一、不签合同交首付违法吗?其实这样做是不违法的,但是对付款一方是极大的不公平,这个不公平是从实质意义上的。因为签订了合同就表明,双方对这一交易或者这一商事活动都已经认可了,合同还显示出双方都同意履行的义务以及所享有的权利。一旦发生了纠纷,那么付款一方就会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地位。首先不签合同就交了首付,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商业惯例上,是不符合这一情况的。因为,只要涉及交易金额比较重大,一般都会签订合同的。这种交易不像是买一瓶饮料、买卖文具那...


·经济诈骗罪不交罚金能不能减刑吗?
      经济诈骗罪不交罚金能不能减刑吗? ?1、不交罚金影响减刑。 2、罚金是附加刑,也是刑罚的一部分。不交罚金,通常会被认为是不认罪服法,就不能认为是悔改表现。有能力交而不交的,不予减刑,无力交纳的(需要证明或三无人员,多半会受一点影响。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


·酒后驾车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醉酒驾驶的性质更为
      酒后驾车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醉酒驾驶的性质更为恶劣、情节更为严重,醉酒状态下的驾驶人如果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不仅对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和危害,而且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因此,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制定了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那么,醉驾五年吊销驾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一、酒后驾驶分两种类型: 1、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2、酒精含量达...


·现如今,随着汽车已经逐步的成为大家的代步工具,所以说我国针对
      现如今,随着汽车已经逐步的成为您的代步工具,所以说我国针对驾车安全,一直在不断的反复强调当中。生活当中,如果司机没有驾驶证的话,那么是绝对不可以驾驶机动车的,由此可以看出,驾驶证对于您的重要性,但是如果醉驾的话,那么在驾驶证这一块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醉驾真的要五年不能开车吗? 一、醉驾真的要五年不能开车吗? 1、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 2、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责;重新取...


·车祸对方全责怎么赔,对方不赔怎么办
      车祸对方全责怎么赔,对方不赔怎么办开车的时候不幸发生车祸,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彼此的责任来确定赔偿问题,责任越大赔偿的就会越高,那么就有人问我们,发生车祸对方全责,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赔呢?关于车祸对方全责的赔偿问题,请跟随我们阅读下文。一、车祸对方全责怎么赔对方全责应承担全部损失: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小汽车被追尾怎么处理?
      小汽车被追尾怎么处理? 一、小汽车被追尾怎么处理? 通常如果是同车道内追尾,一般认定后车的全责,如果双方对事故责任存在异议应该报警处理,以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准,后续双方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直接财物损失2000元)由责任方支付赔偿,如果不足部分在按责任比例各自承担。 1、第一时间报交警110,索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证明); 2、双方报各自保险公司; 3、等待保险公司派员现场查勘,填写现场查勘记录; 4、准备...


·醉酒驾车的处罚都有哪几种
      醉酒驾车的处罚有哪些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五)公安机...


·诉讼离婚时提交诉讼材料有哪些要注意的
      现实中,无论夫妻是选择协议方式离婚还是诉讼方式离婚,此时都会涉及到材料的提供。当然了,在诉讼离婚时提交的肯定就是诉讼方式的材料了,这个过程中也有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那究竟诉讼离婚时提交诉讼材料有哪些要注意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诉讼离婚时提交诉讼材料有哪些要注意的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离婚诉讼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值得注意...


·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您为了在事故发生时可以得到一个保障,大多数人都会买一份车险。不过有时候会有这么一种特殊情况,因为各种原因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这时候保险公司是否还应该赔偿呢?以下是我们带来的相关解答。 一、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只要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


·户主延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户主延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户主延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可以按照合同当中所决定的违约金来计算,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购房者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若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户型面积、楼层房屋的租赁价格调整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2、购房者如发现当初商品房买卖合...


·股票交易有哪些费用2023
      股票交易有哪些费用股票交易手续费主要由3方面构成:佣金(买卖股票都要收) 印花税(卖出股票才收) 过户费(沪市股票才收)。而其中印花税,目前的政策是卖出股票才收,是成交金额的0.1% 。过户费则是沪市股票才收,按股票成交数量来计算,每1000股收1块钱,不足1000股按1块钱收。印花税和过户费都不是券商能调整的,所以普通股民对股票交易手续费关心的重点是佣金,也就是手续费,按规定,券商最高只能收成交金额的0.3%,而最低是5块。假设你的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