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吗?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吗?
  
  一、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吗?
  
  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案件要进行移送,就要开具换押证。
  
  开具了换押证,案犯就从法律角度不归该办案单位管辖了。
  
  公安移送检察院要开具换押证,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也要开具换押证。
  
  二、刑诉法换押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四)、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
  
  (五)、《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报告。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之中,是可以关押犯罪人员的,若是随着案件的推进,需要变更关押的场所,此时必须要向关押的司法机关出具换押证,并且在换押时,需要登记。对人任何的犯罪主体,虽然其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其并没有被关押,此时也不会用到换押证。
  
  
  
  
  
  
  
  


·对行政拘留多久可以复议
      对行政拘留多久可以复议?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行政拘留决定通知书以后的60日之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行政拘留申请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吗?行政拘留申请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治...


·盗窃罪从犯如何处罚,怎么处罚盗窃罪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不同身份的人受到的处罚不同。那么盗窃罪从犯该如何进行处罚呢?又是否能判缓刑?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盗窃罪从犯如何处罚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


·包庇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包庇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务的,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二、涉嫌包庇罪可以委托辩护人吗?涉嫌包庇罪也有权委托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我国公民都知道醉驾入刑的法律后果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的了,而且绝
      我国公民都知道醉驾入刑的法律后果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的了,而且绝大多数的人对于我国醉驾的测量标准,其实心里面也清楚。但是仍然有部分司机在喝酒的时候都会觉得自己的酒量还可以,少喝几瓶啤酒根本就不影响。而且甚至有人还专门咨询过啤酒喝多少达到醉驾程度? 一、啤酒喝多少达到醉驾程度? 1、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


·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有哪些?
      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有哪些? 一、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单位行贿罪个人罚金是怎样处罚的
      一、单位行贿罪个人罚金是怎样处罚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刑事案件二次退侦查多久开庭?
      一、刑事案件二次退侦查多久开庭?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的开庭时间,依法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刑事诉讼法辩护委托规定有哪些?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辩护的权利。那刑事诉讼法辩护委托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不适用死刑的人员都有什么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控制能力、辨认能力以及责任能力均较弱。《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


·刑警队移送审查起诉多久起诉
      刑警队移送审查起诉多久起诉?移送审查起诉后一般是一个月内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非法集资用于正常经营无罪吗
      非法集资用于正常经营无罪吗整体而言,是罪轻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这是为什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构成主体非法性,宣传手段公开性,保本付息利诱性和集资对象不特定性,就应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特点里,没有谈到资金用途的问题。也就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