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有哪些?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有哪些?
  
  一、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有哪些?
  
  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二、征地管理办法的条款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提倡节约集约用地是可以更好的利用好土地,让土地可以更好的发挥到最好的程度,所以,土地的管理是我国的重中之重,这不管是农民还是在开发商都是让他们可以节约土地的资源,让每一块土地的利用价值可以发挥到最好。
  
  
  
  
  
  


·离婚后农村土地补偿款享受吗
      离婚后农村土地补偿款享受吗 一、离婚后农村土地补偿款享受吗 如果离婚后将户口迁出的,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由于不具有被征收村集体的户口,所以是没有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


·亳州市征地补偿是多少呢
      亳州市征地补偿是多少呢 征地工作一个重要之一就是征地的补偿,亳州的朋友很关心亳州市征地补偿是多少,亳州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个全面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内容覆盖了所有类型的土地,这也为征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些必要的支持,但是标准究竟如何,能够补偿多少,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亳州市征地补偿是多少 第十一条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十二条 完全货币补...


·土地闲置几年被收回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闲置几年被收回的规定是什么?土地闲置几年被收回的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


·土地使用合同20年后属于个体吗?
      土地使用合同20年后属于个体吗? 一、土地使用合同20年后属于个体吗? 土地的所有权任何时候都不能归个人。土地所有权主要是两个方面: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这是《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你这里所说的“所有权”应该叫使用权。即使是使用权,你虽然占用了二十年以,但也没有那个法律规定使用权便成了你的。你和别人签定了协议,一切便应按协商的条款来。那怕超过了二十年,仍然要向对方交纳租金。 二、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让合法吗 土地使用年限20年出...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山西省在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往往征用到附近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等。农民失去土地,经济收入相对减少,对于这部分损失,政府财政会给予适当补偿。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补偿款的数额。那么,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了解下。一、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


·开封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开封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对于很多面临着征地的人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如果补偿不到位很可能对以后的生活造成诸多的困扰。其中开封市在征地初期都会制定好征地补偿标准,作为被征地者最好是阅读一下开封市区征地补偿以便有心里准备,我们整理了以下文章,希望能够给被征地的朋友们一些启迪。一、开封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有什么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


·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到底是多少?
      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到底是多少? 为了落实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村集体以外符合规定的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合同,承包土地。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到底是多少?下面就由律师我们来为您进行具体介绍。 一、土地承包期限的法律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至50年。林...


·国土资源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是怎样的
      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一直以来是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国土资源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经历过几个时代的改革已经有明确合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宅基地相关的使用权以及一些权利及义务广大群众却并不明确的了解,因此常常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与问题,本文详细介绍了相关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


·我跟老公离婚可以在外地办理吗
      现代生活中结婚离婚都十分的方便,正常,但是离婚有不少疑问,比如离婚可以在外地办理吗?一般来说离婚都是到常住地登记就可以了,不是必须的到户口所在地,这也方便了许多人,但是关于离婚的问题还有不少,下面就让我们带着您详细了解一下离婚的条件。 一、离婚可以在外地办理吗 可以在异地离婚,但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只需要开出对方的经常居住证明,就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立案前到居住小区物业或街道办事处开具对方经常居住证明。协议离婚不能在...


·2023农村占地税怎么收
      农村老房子不需要缴纳占地税,政策上没有这种说法。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