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有哪些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有哪些承包方在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的问题。究竟什么是建筑工程档案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内容,究竟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法律我们今天就带来关于此方面的内容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一、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费的概念工程项目建设档案管理费用:指工程项目在立项、筹建、建设和试生产、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过程期间发生的各种管理性费用。包括:工程前期费、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项目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项目验收费和工程保险费。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费内容包括5项(1)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职工福利费、住房基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办公费、差率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必要的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通信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设计审查费、工程招标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完工清理费、竣工验收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等(2)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3)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工程质量而收取的费用;(4)招标代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招标支付的服务费用;(5)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代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结算等或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费的作用(1)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占很大的比例,加强对其他费用的管理,对于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十分重要。(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涉及方方面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土地、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等涉及工农关系、全民和集体的利益关系等;勘察设计费则涉及与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关系等。所以,各项其他费用的确定和计算非常重要,具有很强的政策性。(3)目前,在新旧管理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反映出的矛盾十分突出,解决的难度也非常大。在实践中取费混乱和不合理收费的情况均存在。因此,加强对其他费用进行合理化研究和认真管理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综上所述,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费的概念、主要内容、作用。该费用的计算关系到建设工程的方方面面,在整个建设工程中起到及其重要的作用,并且切实关系着工程的顺利开展以及工程方享有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保证。


·土钉隐蔽工程质量检验程序是怎样的?
      土钉隐蔽工程质量检验程序是怎样的? 由于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单位经济的收入,也牵扯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对于一些隐蔽的构成质量更是需要小心,为了增加质量的可信度,有关机构制定了钢筋、土钉隐蔽工程质量检验程序,对这些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加以限制。 一、土钉隐蔽工程质量检验程序是怎样的? 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 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


·工作十几年解散赔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连续签够劳动合同满八年还是十年属于长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签够劳动合同满八年还是十年属于长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的长期合同也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是劳动合同满八年还是十年呢?相信您对这个问题都是比较关心的吧,那么就有我们为您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吧。 一、劳动合同满八年还是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某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注意:是10年而非8年),劳动者要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


·工伤做鉴定伤残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做鉴定伤残需要什么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5、医院的首次诊断记录和出院小结。如医院首次诊断的病历等相关资料。二、去办理办理工伤鉴定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三、怎么申请工伤鉴定在材料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在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筑单位即可以毛坯房的形式进行出售,房主在购买房屋之后,会聘请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我们知道所有的工程在完工后都是需要进行验收的,故而在房屋装修完成后,需要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


·不认定的三种工伤是什么
      不认定的三种工伤是什么?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当我们进入一家公司时,开始并没有把不签劳动合同放在心上。到了
      当我们进入一家公司时,开始并没有把不签劳动合同放在心上。到了想要辞职的时候,又想起自己当初没有签劳动合同,并且担心因为没有签合同而辞职的手续会很麻烦。那么没签劳动合同辞职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没签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 如未签定劳动合同,则用工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劳动合同到期哺乳期是否顺延
      劳动合同到期哺乳期是否顺延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一些特定的情形必须顺延劳动合同,像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5条的规定,若是女职工尚在哺乳期内,但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需要顺延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直到哺乳期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


·一、在宿迁工伤待遇主要有哪些?
      一、在宿迁工伤待遇主要有哪些? 1、工伤医疗待遇:一是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职工伤残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一、劳动者在实习期内提前三天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实习期内提前三天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试用期离职信,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需要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辞职提3日通知用人单位,递交手签辞职报告,工作交接完毕后办理离职手续即可。相关规定是: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正规企业办理职工离职大概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先要...


·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哪些人可以聘请辩护人
      法律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来为自己辩护。但是实际上,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他们自己委托辩护人是不现实的。那么,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哪些人可以聘请辩护人这一问题。 一、哪些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根据辩护权的行使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