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别人劝说下停止犯罪是中止吗?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在别人劝说下停止犯罪是中止吗?
  
  一、在别人劝说下停止犯罪是中止吗?
  
  在别人劝说下停止犯罪一般来说是中止,具体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中止分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不会特别的严重,当然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产生的结果来进行判断,但是实际生活当中有些犯罪中止认定是非常严格的,必须符合其中的法条规定条件才能够被认定,毕竟一旦错误的认定,那么就是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遗弃罪控告状需要的要件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虽然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但人民的生活水平却无法做到与之同步提高。许多家庭因为家庭的抚养能力不够,无法承担家庭的抚养负担而选择遗弃家里的小孩、老人,更有甚者遗弃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这时候就需要被遗弃者做出反击了。那么,遗弃罪控告状在法律上所需的条件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 遗弃罪控告状需要的要件 (一)遗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


·信用卡诈骗犯罪主体都有哪些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能够与境外的公司、企业签订贸易合同并能够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信用卡诈骗犯罪主体都有哪些?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什么?下面我们为您介绍有关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能够与境外的公司、企业签订贸易合同并能够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必...


·看具体情况。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看具体情况。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构成犯罪的条件: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走私贵重金属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走私贵金属罪是一种危害国家贸易管理的行为,除了我们常见的黄金,白银以外,铂、铱、锇也算作贵金属。不同的罪,拥有不同的犯罪主体。那么,走私贵重金属罪犯罪主体是什么?其认定标准又是什么?我们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一、走私贵重金属罪犯罪主体是什么?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


·构成了强奸罪一般会怎么判刑?
      构成了强奸罪一般会怎么判刑?具体量刑一般需要考虑是否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累犯等等情节,是否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等等情节来进行判刑;1、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强奸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二)强奸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轮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


·犯罪嫌疑人在江里盗沙什么罪?
      犯罪嫌疑人在江里盗沙什么罪?犯罪嫌疑人在江里盗沙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出卖个人信息量刑标准是什么
      公民的个人信息其实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属于公民人身权当中的隐私权的一部分。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实在网络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很多,尤其是在购买了房子、车子之后,很明显的感觉到他人获知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在我国出卖个人信息会构成犯罪,那么出卖个人信息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1、个人基本情况公民个人信息 一般包括姓名、住址、电话 (包括手机用户信息 )、身份证号、个人身份或房地产权证件复印件、...


·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28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空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非法生产、销售...


·民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该如何处理?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针以来,人们对法律方面的问题了解逐步增多。社会上总是会有很多纠纷,纠纷或许只是口角争吵,或许是大打出手,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人们在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民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该如何处理?下面就听我们说一说。 一、民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的具体适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的具体适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具有较好的预防效果,但是该规定也会引起司法实践中量刑标准缺失的疑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但并没有规定最高限额,这使得并处罚金的适用空间过大。横向比较来看,我国的罚金数额也是极低的,令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 25 万...


·最高法贩毒量刑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最高法贩毒量刑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一、最高法贩毒量刑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