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一、总则
  1、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铁道部与沿线省(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客运专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省部纪要)和依据省部纪要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为建设好一流的铁路客运专线,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2、为规范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和征地拆迁行为,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建设协调的职责分工
  1、建设协调工作实行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2、各参建单位及全体参建职工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搞好路地协调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三、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1、铁路客运专线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由沿线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由客专公司依据省部纪要给予适当补助,沿线省(市)人民政府包干统征统迁;或部省按相应的出资比例出资后,由客专公司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
  2、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时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3、铁路客运专线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施工单位督促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对特殊拆迁项目,由客专公司向所在省(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汇报,会同有关各方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
  4、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土建施工单位负责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四、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
  1、客专公司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铁路客运专线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3、参建设计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4、参建的监理单位,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五、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1、参建施工单位要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 用地,改移工程用地,取弃土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征用土地界桩表》并签章;配合或组织各方及时 完成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 丈量,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确认后,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并签章。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2、参建施工单位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方共同确认的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客专公司,经核对后报省(市)主管部门,作为征地、拆迁费用或补助费用的结算依据。
  3、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范围勘界确定后,参建施工单位应迅速组织现场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报客专公司。
  4、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参建施工单位应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5、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参建施工单位取弃土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报《取弃土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6、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7、地亩竣工文件,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理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土办[2002]1号)的规定进行编制,填制好表,按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客专公司移交。
  8、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客专公司向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申报,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六、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1、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参建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 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2、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县(市、区)国 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 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
   七、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
  1、参建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客专公司。
  2、客专公司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备。
  3、参建施工单位按月填报《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客专公司汇总后,按已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或补助)标准,办理费用确认或计价、拨款手续。由客专公司负责拨付的补偿(或补助)费用,拨付到97%时暂停付款,待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出具结案表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一次结清余款。
  4、征地拆迁手续费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客专公司依据《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按各标段实际完成的征地数量核定,办理计价后向有关单位拨付。
  5、客专公司对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要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将征地拆迁费用一并纳入概算投资受控范围。
   八、三电迁改的现场实施
  1、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三电”迁改工程,通过招标选择迁改单位。中标迁改单位按《“三电”迁改工程承发包合同》组织实施完成。
  2、“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应与被迁改产权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加强联系,并根据客专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标段工期优化要求,每季度编制迁改计划上报客专公司核备,并及时完成迁改工作,确保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顺利进行。
  3、参建的设计和土建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三电”迁改单位进行迁改项目调查,及时提供“三电”迁改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线路位置、征地范围、准确里程、标高等),确保一次迁改到位。迁改单位在现场调查完成后,应填写《“三电”迁改工程量调查汇总表》(建协表—4)报客专公司。迁改完成的工点,土建施工单位应给予确认。
  4、“三电”迁改工程施工与土建工程施工相互影响时,应相互协商处理,不得推诿并延误工期。协商不成的,报客专公司协调解决。
  5、客专公司依据季度迁改计划和迁改合同,预支工程款。对已完成的迁改项目,凭原产权单位验收交接手续和土建施工单位的确认手续,审核办理验工计价。
  6、迁改后的“三电”线路跨越铁路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验交要求。否则,由迁改单位负责返工。
  以上就是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总而言之,铁路客运专线征地拆迁工作按照国家法规,征拆协调过程中,不断地沟通,依法维护好铁路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创造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


·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只要单位不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工资的,那么不少人就认为单位这是拖欠工资的行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是不属于拖欠工资的。那么您知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1种: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


·兼职没签劳动合同赔偿怎么进行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
      兼职没签劳动合同赔偿怎么进行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


·员工拒绝加班时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常有的现象,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如果员工拒绝,则要扣员工工资。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员工拒绝加班时单位可以扣工资吗?现实中,不少单位就是这样做的,下面我们来告诉您这样做是否合法。 一、员工拒绝加班时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


·新劳动法合同到期续签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我国出台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在新劳动法当中对于合同到期做出了相关规定。当合同到期未续签并且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的时候,用人单位是要进行相关赔偿的。那么新劳动法合同到期续签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呢? 新劳动法合同到期续签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


·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实践中,不仅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时候员工也有可能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要是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的话该怎么办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怎么办1、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当天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2、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定劳动合同签收名册,让员工签名签收。3、对于一些员工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不愿...


·工厂倒闭赔偿方案
      工厂倒闭赔偿方案由于经济下行,用工成本增加等原因,越来越多的工厂不得不走上了倒闭这条路。但是,倒闭并不只是单纯地关闭,其中还涉及许多问题,比如倒闭后债务的解决等等。那么,工厂倒闭后,工厂倒闭了有经济补偿吗,工厂倒闭赔偿方案是怎样的呢?律师将在下文为您介绍。一、工厂倒闭了有经济补偿吗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第四十六条中同样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工程项目合同平移合法吗
      不合法,工程项目合同平移属于将项目转让,是违法的。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


·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


·童工年龄限制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童工与未成年工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并且他们都是以年龄来分界的。那么我国关于童工年龄限制规定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我国劳动法严禁企业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16岁以上又不满18岁务工者为未成年工,但劳动法对...


·如何拿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很多,企业可以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也可以与员工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如果是企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损害员工的利益,那么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何拿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作出解答。 一、如何拿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1、通过邮寄的方式拿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直接以书面的形式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3、通过邮件等方式传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二、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范本 ...


·如何对双重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者自为企业提供劳动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非常重要,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劳动者和两个以上单位保持了劳动关系,这种双重劳动关系会影响到双方利益,不利于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那么如何对双重劳动关系认定?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展开简单论述。 一、如何对双重劳动关系认定?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个关系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