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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入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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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诈骗罪的入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集资诈骗罪的入刑标准是怎样的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集资诈骗罪的特点
  
  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三、认定诈骗的主观故意的具体方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可以分两步进行:
  
  1、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诈骗的方法,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担保文件;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如果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协议,也构成诈骗。
  
  2、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集资诈骗罪入刑的标准是要分个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行为的,如果是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会以犯罪来量刑,如果是单位集资诈骗的,且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则会以犯罪立案侦查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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