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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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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 诉。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 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 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 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有四种:



  

    第一,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这类诉讼是人身权益问题。被告在国外的,原告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是, 如果被提起诉讼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已被依法宣告其失踪的,就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对此,为保护原告的人身权益,法律上确定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在被劳动教养期间,集中住在劳动教养地,而劳动教养地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而该地法 院对涉及被告身份关系的诉讼无司法管辖权。另外,由于被提起诉讼的人正在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由其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不便于 应诉。因此,法律上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司法实践中,还有双方当事人都是被劳动教养人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 告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在被监禁期间因丧失自由,无权在其住所地。所以,原告既不宜向其原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不宜向其被监禁地法院起诉,因 而法律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如遇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则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由于实际生活错综复杂,在审判实践中还会遇到关于普通地域管辖适用原则的其他特殊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以下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九,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当事人一方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 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管...


·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值得注意的特殊案件管辖权问题有: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由 于主客观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本来不具备管辖权,但上级法院为之新创设了管辖权。由于应然状态的管辖权在实际中已经不能行使,所以当事 人在此种情况下不具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如果还赋予当事人此权利势必造成当事人滥于行使此权利,加重法院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效率,使诉讼不经济。所 以此种情况当事人就不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我国法律对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管辖范围划分规定
      

(1999年8月26日分院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明确分工,理顺关系,加强组织指挥,搞好协调配合,加大查处贪污、贿赂、“侵 权”、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管辖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院直接办理下列单位(部门)发生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


·什么是审判管辖?它与立案管辖的关系?
      它是指,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权限,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权限。
    在自诉案件上两种管辖具有重合性,对于公诉案件,则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关系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第一,侦查机关的立案和法院审判管辖,是两 次分工关系;第二,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第三,立案管辖既与审判管辖有一定对应关系,又具有自身特点的...


·什么是指定管辖?如何处理管辖不明或有管辖争议的案件?
      它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具体是指,当管辖情况不明、或者管辖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事实上不能管辖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指定 某下级法院不管辖。这样可以避免案件无人管辖或管辖争议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 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但要求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书分别送达有关法院。...


·什么是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有哪些必须注意的事项?
      它是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使得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法 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案,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但是必须注意:第一,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 依职权决定;第二,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第三,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 可依法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 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释解)

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
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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