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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及时报警外,还需要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
第二,如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的,需督促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如牵扯人身损害,需等待治疗终结或者病情稳定。一般情况下,人损情况无法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不成应当及时起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所需资料: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 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 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 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二) 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 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 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 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
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 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5、 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并不绝对就是肇事者一方。首先,我们要知道对事故的处理,需要由公安交管部门做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对事故承担什么责任、多少责任,这些都是要看责任认定的情况如何。有些时候,虽然是属于撞人的一方,但实际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那么很有可能对事故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反而是由被撞的一方自己为自己的损害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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