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南旧城改造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湖南旧城改造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68号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杜家毫
  
  2014年2月22日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被征收入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码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调查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社会稳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
  
  (一)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
  
  (四)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评价应当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设区的市 (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实施步骤、签约期限和奖励等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入意见,及时公布征求的意见和修改情况,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将其中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良好执业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山被征收入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 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邀请:
  
  (五)被征收入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下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的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十二条 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评估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补偿。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相关机构在人民法院根据补偿决定依法强制执地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室内装饰装修进行勘察记录;
  
  (二)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室内装饰修价值。
  
  第十四条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被征收入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五条 除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产权调换房的价格有特别规定外,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应当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需要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价值、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讦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土地、房地产、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被征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当月起发放;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订立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条 采取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方式的,在过渡安置期间,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建设、搬迁日期约定过渡期限。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 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入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家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明确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前款规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第(一)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七)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同时废止。
  
  因此,湖南省在拆迁时主要运用二种方法来安置动迁群众,一种是货币补偿,直接给予被拆迁人货币,由其在市场上自由购买住房。第二种是产权调换,通过签订安置协议之后给予被拆迁人房屋安置补偿,在得到新的房屋之后,对该户的安置工作就结束。如果被拆迁人对征收存在异议,那就只能提起司法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问题。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湖南旧城改造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
      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 各地区都有可能进行征地,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进行征地。各地的征地工作都必须紧紧的依靠严格的征地补偿标准才容易开展,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为浙江征地补偿提供了依据,也方便了工作的展开。但是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 浙江省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解读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2015年7月1日起,浙江省征收农村集...


·枣庄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多少?
      枣庄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多少? 一、枣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67000元/亩;基本农田:80400元/亩;建设用地:67000元/亩;未利用地:536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64000元/亩;基本农田:76800元/亩;建设用地:64000元/亩;未利用地:51200元/亩。 3、三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55000元/亩;基本农田:66000元/亩;建设用地:55000元...


·2023衡阳市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衡阳市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形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形式有哪些?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土地的使用权以及所用权都是不得随意转让的,若公民需要将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他人,那么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办理,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转移结果不能约束各方当事人。那么,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形式有哪些?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


·土地使用证更改申请书所需材料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更改申请书所需材料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更改申请书所需材料有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名称变更登记的承诺;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地籍调查表;宗地地籍图二份;技术报告;建筑物权属凭证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或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内各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是多久?
      国内各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是多久?国家出让土地给予各房地产企业或相关机构对于土地一定时间范围内的使用权,以供企业的产业活动需要,在土地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对土地进行规划和利用,我们把规划使用土地的允许年限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现在国内各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如下。 一、各类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 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


·渭南2023征地补偿价格是怎么样的?
      渭南征地补偿价格是怎么样的? 我们个人,一般都是不可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对于林地,土地这些,一般都是国家所有,如果法律有规定的,是集体所有的,这些除外。所以这些都能够足以证明,个人没有所有权,但是有使用权,所以国家在征地的时候,是要给予赔偿补贴的。那么渭南征地补偿价格是怎么样的? 一、渭南征地补偿价格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农村无效婚姻子女可以继承土地吗?
      农村无效婚姻子女可以继承土地吗?1、农村无效婚姻子女不可以继承土地,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这与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并没有关系,这是因为土地属于集体组织所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二、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


·法院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可以吗?
      法院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可以吗? 土地的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对国有或者集体土地可以进行使用 , 而且现在社会的经济发展迅速 , 土地的使用率也越来越高 , 但是同时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的法院就需要介入处理 , 那么法院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可以吗 ? 法院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


·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房占用农用地是否属于该罪
      土地资源是非常的有限的,所以国家为了更加合理的对土地资源进行运用,所以对土地的使用类型进行了划分,而农用地便是其中是一种,同时国家也有法律进行了规定,如果占用农用地的话,那么是可能被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那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房占用农用地是否属于该罪? 一、建房占用农用地是否属于该罪 根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42条、第346条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


·土地承包继承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民法典律规定是怎样的?1、我国并不存在土地承包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即承包的土地是不能被继承的。2、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数人死亡,承包经营权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然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或者迁入城镇生活,由于承包经营权的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基础的,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3、按照《农村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