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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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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一、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
  
  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
  
  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
  
  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可能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
  
  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 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
  
  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市属国有独
  
  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各市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细节?
  
  1、合同中必须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其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很大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营业税时代:旅店(一般纳税人)向客户(一般纳税人)收取住宿费10000元,缴纳营业税额为:500元,企业收入为:10000元。客户:费用10000元。
  
  增值税时代:增值税:566元,收入:10000-566=9434元。客户:进项税额566元,费用9434元。
  
  分析:之前甲旅店开具的是营业税发票,客户不能抵扣其增值税,客户通常是不支付营业税款的。营改增之后,客户因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就如例子中所述的,虽是和营改增之前一样价格的住宿费,营改增之后对客户而言真实花费比之前打了94折;而旅店收入却减少了566元,不调整价格的话,对旅店业绩打击太大。此时甲旅店就必须要与客户沟通协商或修订合同条款以明确服务收费和增值税款。
  
  2、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等的企业信息准确性要远高于原来的营业税开票要求。吸取之前营改增的发生错误的教训,很多纳税人存在给对方开票时名称写漏了字、纳税人识别号没给销售方业务员不得不再次催问客户等情况。营改增后,财务部工作可能更加繁忙了,为了自己省事,也为了让客户不麻烦,在签订合同时就增加双方详细信息栏。
  
  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时就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放在详细信息栏,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
  
  3、合同中描述清楚不同税率服务内容
  
  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所有业务都纳入增值税范围了,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免到时候与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率服务的实质内容和金额产生争议,带来税务风险。
  
  4、提前筹划跨期合同
  
  此次营改增来的比较急,营改增之后很多的合同处于执行期,这就造成很多合同跨期。此时企业抓紧找对方沟通营改增后税金承担方式等合同细节。因为按照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是以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来把控的,此时不妨跟对方沟通由于营改增后税率变动较大,签订补充协议规避因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
  
  5、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这样履约地点、履约方式、履行的地点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企业在合同中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6、修改发票、付款时间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采购合同中增加“取得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支付款项”的条款,规避提前款项支付,后来发现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合同是契约关系的实体化,它会严格限定交易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获取酬劳的办法,对交易双方的行为都起着一定的约束作用,因此,合同要求是非常严谨的。当然,针对不同的公司或是事业单位来说,相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上述我们介绍了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细节问题,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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