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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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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刑诉法对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的规定,案件主审法官往往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 各种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为防止庭审活动的无序化,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我们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了庭前会议制度,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表面审 查的基础上,召集控、辩双方共同到会,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上重点抓二个环节工作:一是抓好证据环节。

  

  合议庭通过对控辩双方提供 的证据进行询问、核对和审查,使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一定了解,从而明确庭审的重点核查对象,为合议庭有效驾驭庭审打好基础。二是抓好争 议环节。在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或证据分出轻重先后,征询控辩双方意见,明确庭审争议焦点,既使合议庭对如何开展法 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做到心中有数,又使控辩双方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确保法庭顺利查明案件事实。庭前会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根据个案情况及时对案件中一个或 几个罪名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并就各人分工中涉及对案件定性和证据上可能有争议的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庭前准备,确立正确的讯(询)问策略,共同研究庭审方 案,改变以往那种“合而不议”的现象。

  

  通过实行庭前会议制度,实现了法官对控、辩双方的“五指导”,即参诉指导、陈述指导、举证指导、质证指导和辩论指 导,强化了案件审判的“四当庭”,即当庭讯(询)问、当庭辩护、当庭举证和当庭质证,使合议庭有效摆脱庭审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专注于指导庭审活动,提高了 庭审质量与效率。

  

   凡是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指控事实有关的证据 材料,都属于证据开示的范围。开示范围以和指控的事实具有相关性为标准。这样,凡与指控事实无关的,如在案件中调查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形成的材料、调查 被告人的其他未经起诉的问题所形成的材料、调查被告人的有关问题但获取的没有证据意义(无论就指控还是辩护而言都没有证明价值)的材料、诉讼过程中侦查起 诉机关内部的非证据性工作材料等,都不属于证据开示的范围。对诉讼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以及对其他案件的侦查可能造成明显损害的材料,检察机关可以不予开 示。就辩方而言,基本要求是,凡是辩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都需事前向控方开示。


·上诉不加刑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案件,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错误为由,撤销原判,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13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加重对被告...


·简易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审判程序一般法理,总结简易审试点的经验,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审的首要条件是,被告人认罪且对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识。认罪就使诉讼丧失了对抗 性前提,因此而发动无对抗性或较少对抗性的简易审程序就具有了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罪包括完全认罪和基本认罪。前者是被告人完全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自己 所犯罪行不作辩解;后者是基本承认指控的事实,即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但对不涉及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有不同看法。对基本认罪案件也可以进行简易审,但 在审...


·哪些刑事自诉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规定,刑事自诉 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自诉人撤诉后, 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
      1、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性不准,必须改定罪名。改定罪重的罪名,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因罪名改动,适用量刑的法律条文亦作相应改变,是否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确定的罪名不准,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 院可以直接加以改正。罪名的轻重与刑罚的轻重有联系,但两者仍有区别。改定了罪重的罪名,不等于就是加重了刑罚。只要实...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


·法庭辩论的方法
      在庭审辩论中, 律师应当做到: 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 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 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一)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98)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 改判 (92)
 
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种情形:
  (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
      由于刑诉法对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的规定,案件主审法官往往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 各种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为防止庭审活动的无序化,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我们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了庭前会议制度,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表面审 查的基础上,召集控、辩双方共同到会,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上重点抓二个环节工作:一是抓好证据环节。 合议庭通过对控辩双方提供 的证据进行询问、核对和审查,使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以后所进行的初步审查程序,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审查的内容;二是审查的方法;三是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一)审查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


·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中,单位被告人应该享有与自然人被告人相同的辩护权。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义务切实保障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根 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行使主体分两类: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 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具体到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辩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考虑到单位犯罪是属于单罚制单位犯罪还是双罚制单位犯罪,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下, 辩护权...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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