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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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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刑诉法对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的规定,案件主审法官往往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 各种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为防止庭审活动的无序化,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我们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了庭前会议制度,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表面审 查的基础上,召集控、辩双方共同到会,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上重点抓二个环节工作:一是抓好证据环节。

  

  合议庭通过对控辩双方提供 的证据进行询问、核对和审查,使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一定了解,从而明确庭审的重点核查对象,为合议庭有效驾驭庭审打好基础。二是抓好争 议环节。在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或证据分出轻重先后,征询控辩双方意见,明确庭审争议焦点,既使合议庭对如何开展法 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做到心中有数,又使控辩双方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确保法庭顺利查明案件事实。庭前会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根据个案情况及时对案件中一个或 几个罪名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并就各人分工中涉及对案件定性和证据上可能有争议的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庭前准备,确立正确的讯(询)问策略,共同研究庭审方 案,改变以往那种“合而不议”的现象。

  

  通过实行庭前会议制度,实现了法官对控、辩双方的“五指导”,即参诉指导、陈述指导、举证指导、质证指导和辩论指 导,强化了案件审判的“四当庭”,即当庭讯(询)问、当庭辩护、当庭举证和当庭质证,使合议庭有效摆脱庭审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专注于指导庭审活动,提高了 庭审质量与效率。

  

   凡是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指控事实有关的证据 材料,都属于证据开示的范围。开示范围以和指控的事实具有相关性为标准。这样,凡与指控事实无关的,如在案件中调查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形成的材料、调查 被告人的其他未经起诉的问题所形成的材料、调查被告人的有关问题但获取的没有证据意义(无论就指控还是辩护而言都没有证明价值)的材料、诉讼过程中侦查起 诉机关内部的非证据性工作材料等,都不属于证据开示的范围。对诉讼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以及对其他案件的侦查可能造成明显损害的材料,检察机关可以不予开 示。就辩方而言,基本要求是,凡是辩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都需事前向控方开示。


·简易审案件适用范围
      简易审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刑三年以下的案件需要简化程序的应适用法定简易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也不采用简易 审。主要理由是案情重大,刑罚极重,为贯彻“慎刑”要求,不宜采用简易审程序。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看,对重刑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 的公正性,防止冤错。如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1984年5月联合国大会批准)第5条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


·简易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审判程序一般法理,总结简易审试点的经验,人民法院适用简易审的首要条件是,被告人认罪且对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识。认罪就使诉讼丧失了对抗 性前提,因此而发动无对抗性或较少对抗性的简易审程序就具有了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罪包括完全认罪和基本认罪。前者是被告人完全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自己 所犯罪行不作辩解;后者是基本承认指控的事实,即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但对不涉及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有不同看法。对基本认罪案件也可以进行简易审,但 在审...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阶段审理该案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一审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不能以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为由不开庭审理。(2)开庭审理中...


·单位被告人可以指定辩护吗?
      根据辩护权的行使原则,单位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既可以由其诉讼代表人自行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行使辩护权。问题在于,在单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否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与自然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相适应,单位被告人也应当享有指定辩护权。这样才能体现审判中的公 平、平等原则。但是,单位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权的范围要受到必要的限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为单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呢...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
      

办案

机关

诉讼

阶段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 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 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诉讼回避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


·法庭调查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证人出庭作证;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签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


·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案件中,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


·提起刑事上诉的主体有哪几类?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上诉权,但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如果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的,被害人及其...


·上诉不加刑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案件,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错误为由,撤销原判,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13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加重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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