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一、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合伙企业经营困难或者是期限届满等情形出现都可能导致解散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主要包括:
  
  1、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解散如何清算?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在出现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的时候,就会导致合伙企业解散,那么合伙企业就会终止活动。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后,就需要作出清算。与此同时还需要通知和公告企业的债权人,而在清算的时候往往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若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话,那应当由所有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人的内容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人的内容有哪些在实践中,一些投资人不想暴露自己的身份,不愿参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愿承担如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一样的无限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下面,的我们就介绍一下合伙企业法隐名合伙人的相关内容。一、合伙企业法中隐名合伙人的概念隐名合伙人,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


·入职一年公司劝退的赔偿是多少
      随着我国科教文卫事业的迅速发展,公民越来越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在平时的工作中,人们都会参与到工作中去,用劳动来换取报酬,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已经入职一段时间,而这时公司想要劝退员工是需要赔偿的,那么入职一年公司劝退赔偿多少呢?我们来关注下。 一、入职一年辞退赔偿多少 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


·子公司设立条件都有哪些?
      子公司设立条件都有哪些? 子公司是附属于子公司的,子公司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子公司设立条件和其他的公司设立条件一样,应当提交各项材料,包括核准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公司的章程证明书等等材料。下面我们来为您普及一下子公司设立条件。 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


·公司法分公司责任是否能承担
      公司法分公司责任是否能承担分公司不能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对外与总公司一样,可以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出现法律纠纷现以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如分公司财产不足以负担债务,则剩余由总公司承担。如果是子公司,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债务由其财产承担。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


·公司法股东会是怎样设定的?
      公司法股东会是怎样设定的?众所周知,国家的发展与成千上万的上市公司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一个公司也是由大大小小的股东和许多员工所组成,分为每个部门协调的管理着,我国对公司也设定了一些法律有条不紊的来约束管理着各个公司,每个公司也必须遵循国家对此设定的法律,那么公司法股东会是怎样去规定的呢?下面就由我们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法解散公司的原因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公司法解散公司的原因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公司法是您都比较熟悉的一部法律,从名称上来看也可以看出公司法主要是归置公司的相关主要事项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仅有成绩公司还有公司解散,因此公司法解散公司的原因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法解散公司的原因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公司法分红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分红规定是怎样的??除了一些规模较小的独资公司外,许多公司都会有多位股东。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如果公司有盈利,股东应获得相应的分红,在公司法中对股东的分红权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分红权是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那公司法分红规定是怎样的?我们为您提供了相关的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一、公司法分红规定是怎样的?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重大事项公司法包括哪些?
      重大事项公司法包括哪些? 公司法是一种民事法律规范,一般的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建立经济往来,都是由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是总经理进行的,但是若涉及到重大事项,则必须要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后,才能具体落实,那么,根据法律规范,重大事项公司法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重大事项包括哪些?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公司法中负责人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中负责人义务有哪些? 虽然为了方便公司法人与其他的民事主体、组织以及单位之间,建立经济利益关系,公司在设立成功之后,就会获得公司法人的身份,但是就实际情况来说,为了使得公司能够盈利,在设立之后,还会赋予那些有能力的主体,成为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中负责人义务有哪些? 一、公司法中负责人义务有哪些? 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


·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有法人吗
      设立的分公司有法人吗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


·合同纠纷公司法人跑了怎么办?
      合同纠纷公司法人跑了怎么办?公司法人跑了不影响合同纠纷的解决,只需要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作出变更法人代表、印章及其他的变更请求,同时指定新的法人代表,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经全体股东签字后,与股东会作出此决定的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上述变更请求。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