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现在交通事故已成为导致人们意外伤害的首要因素,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江苏省为了规范交通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看看该“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05]28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
  
  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6、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或尸体处理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7、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自愿预交损害赔偿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保管。
  
  8、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返还机动车的时限。
  
  9、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措施。
  
  11、人民法院依法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与方式。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变更保管场所,但应将扣留变更为财产保全。
  
  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
  
  12、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13、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的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1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
  
  1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者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有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参加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17、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伤亡的,因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时间不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时间与死者丧葬事宜结束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8、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
  
  五、关于邀请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
  
  19、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邀请交通警察协助调解,受邀请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配合。
  
  20、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
  
  21、人民法院邀请交通警察协助调解的,应当发出邀请函;委托调解的,应当发出委托函。
  
  2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就是否接受委托调解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均同意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的人员的姓名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23、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应当将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送交主持调解的人员,并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的指导工作。
  
  24、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0日。1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但延长的调解期限不得超过7日。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25、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终结调解,并将案卷材料、调解笔录、调解终结书等移交人民法院。
  
  26、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经调解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当事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视为和解协议。
  
  27、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将生效的裁判文书送交主持调解的组织或者个人。
  
  六、其他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29、当事人对有关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作出的定损结论没有异议的,不再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定。
  
  30、人民法院拍卖交通事故车辆所得价款,在优先用于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费用后再支付车辆保管费。
  
  31、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中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同一统计年度内,相关统计数据不再调整。
  
  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及时转发相关统计数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
  
  32、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可以向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调卷函或者由承办法官持调卷函调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该案的全部案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办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的卷宗随案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终结后,应当将该卷宗随案退回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收到该卷宗后,应当在3日内退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3、对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刑事部分处理之前就损害赔偿问题请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调解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及时调解。
  
  经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对涉嫌犯罪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又就交通肇事罪的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调解结果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
  
  34、本意见中的"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连环购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中的买受人)、受赠人以及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者等。
  
  35、本意见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综上所述,江苏省为规范交通事故部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行为,出台的相关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内容非常全面。主要是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做到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持枪抢劫运钞车判多少年
      我们国家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对我们来说十分重要,它既是我们的保护膜也是悬在我们头上的一把利剑。了解法律可以帮助我们防止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也不至于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违反法律。持枪罪、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无疑都是非常严重的,那持枪抢劫运钞车判多少年?下面的我们就为您解惑。 一、持枪抢劫运钞车判多少年 持枪抢劫运钞车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两项抢劫中的重罪。一定会判处十年以上徒刑。并且视情节严重性和是否击伤击毙人可以判处无期...


·被判缓刑罚金还要交吗
      对于犯罪分子来讲,要是能够在判刑的同时宣告缓刑的话,这肯定是再好不过了,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但要是还对犯罪分子判处了罚金,那么此时被判缓刑罚金还要交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被判缓刑罚金还要交吗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刑法第68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


·民间借贷借条用写交付方式么?
      借条用写交付方式么?在借条中应当约定交付方式,另外,一个内容完善的借条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收取借款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3、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道路压力也逐渐加大。还有一些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候就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依据。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饮酒驾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视情况而定:(1)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被查处后拒绝接受处罚逃逸的,只是逃逸行为,交警部门会按照最高的处罚幅度给以行政处罚,如2000元的罚款,15日的拘留,记12分,暂扣驾驶证等;(2)如果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


·车祸后车辆损失该怎么鉴定
      车祸后车辆损失该怎么鉴定 一、车祸后车辆损失该怎么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


·一、交通事故赔偿后受害人伤亡家属还可以索赔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后受害人伤亡家属还可以索赔吗?可以。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明死亡与交通事故有关2、追溯时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身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赔偿标准我国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有相关规定,但是各个地区根据月平均工资标准和月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异,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没有一个固定的公式可以应用在所有案例上。全国各地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不是一尘不变的,都会随着当地的...


·交通事故责任不赔偿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不赔偿怎么办? 若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尽快依法向事故地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通知对方前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若对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只要是交通事故,不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还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责任方拒绝赔偿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二、交通事故起诉有哪些注意事项? 1、赔偿执行有保障。现在的车辆基本已覆盖交强险,大部分购买了商业险,所以只要不是很...


·只要是喝酒驾车的,我国交警部门对于这类人都会依法严肃处理的,
      只要是喝酒驾车的,我国交警部门对于这类人都会依法严肃处理的,要知道,只要是在道路上开车的,就需要对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个最起码的常识,醉驾肯定您都知道是一种违法的行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一、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丶危险驾驶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法律上有很多概念看似不同但是很难区别,比如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常常把这两个罪名进行混淆的,针对这个问题,律师356我们下文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两者概念不同 1、《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


·开车撞死人没过错要赔钱或坐牢吗
      开车撞死人,可能是由多种情况引起,其定罪量刑的标准也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客观事实等综合判定。其产生的赔偿责任,和相关的刑事处罚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讨论:1.如果驾驶人在行车时正常行驶,而行人违反相关交通道路管理规定,导致车辆撞死行人,那么驾驶人承担的责任是很少的。驾驶人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受害者的死亡结果是他自己的违规行为导致的,如果将责任推卸到驾驶人身上,那么驾驶人员对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定没有预见性,同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