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农村家暴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一、农村家暴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给予补偿原则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现在的状况就是农村的普法工作还面临着很大的困境,所以有很多农村的村民们,不管是对于家暴还是其他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在处理的时候根本就不懂得依法处置,如果被对方家暴了,不仅能报警,起诉离婚,该让对方赔偿的也一定要让对方赔偿。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比例一般是多少
      离婚夫妻在确定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之后,紧接着就是应当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额了。而这个抚养费一般也是由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实际支付的,那此时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比例一般是多少呢?若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比例一般是多少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6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归女方所有;男方银行存款××元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


·老公出轨还诉讼离婚
      老公出轨还诉讼离婚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通常所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婚姻法》第32条规...


·一、离婚起诉后的财产如何划分?
      一、离婚起诉后的财产如何划分? 谁提出离婚对财产如何分割并无影响。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


·家属在侦查羁押期间可以见到嫌疑人吗
      家属在侦查羁押期间可以见到嫌疑人吗 一、家属在侦查羁押期间可以见到嫌疑人吗? 在侦查羁押期间家属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


·签了重婚谅解书还可以在告吗?
      签了重婚谅解书还可以在告吗?可以再告,重婚谅解书只能就双方的民事责任进行处理,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还需要追究判决处理。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


·结过婚的有精神病的可以离婚吗
      可以。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


·起诉离婚开庭未宣判是怎么办?
      由于夫妻双方在感情破裂之后,一般很难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欠下的债务的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故而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案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之后,一般会尽快安排开庭时间,若起诉离婚开庭未宣判是怎么办? 一、起诉离婚开庭未宣判是怎么办? 等待再次开庭时间,或者再次提出诉讼请求。 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


·法院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收费标准是什么?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还要考虑到过错、子女利益、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等因素,所以,离婚财产纠纷比较复杂。如果不能协商解决而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就需要知道法院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收费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感兴趣。请您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一、离婚时财产分割范围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婚前财产公证利弊有哪些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在哪里?婚姻法也规定了男女双方可以对其财产进行约定,而婚前财产公证则是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处理。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有利有弊,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解答一下。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有些热恋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往往对婚前财产公证不理解,认为是多此一举。其实,要结婚了,对双方各自财产进行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今后就一定会有诉讼产生,也并不是只针对其中某一方。双方的财产都进行公证,以后真...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按市场价格来评估吗?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按市场价格来评估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