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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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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律师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此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动合同法》."结合长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法》研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须重视企业用工风险,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劳动成本.>>>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意义重大 除宪法之外受关注度最高
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布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19万条修改建议.这个被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称道的劳动合同法,因为其内容牵涉到每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从该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各界积极参与修改意见,一些跨国企业,外国商会,国外工会对此部法律纷纷发表意见,除宪法外,在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的通过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难."律师说,此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全面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有八大亮点
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律师同时结合近年经手的具体案例解决了这一影响的具体体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例: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南京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告其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老李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
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权.""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法成本: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八,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律师归纳《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
(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


·外国或港澳台企业公司驻国内代表处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外国企业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一般代表外国企业进行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或者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等。外国企业代表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


·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期存在哪些区别?
      实习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如同见习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类是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期限,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章,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的效力条件首先包括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和向劳动者公示。 但是,应注意: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可以”作为审理依据,而非“应”作为审理依据。如前所述,规章制度的适用在合法的基础上还需合理性审查,因此,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规...


·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续签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


·未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就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坚持了劳动法理论当中的“双适格”理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而未取得就业证的...


·如何正确区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本人所具有的信息与能力?
      合法利益范畴,不应当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1916年,英国上议院判定一项禁止某一工程师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7年内到另一有竞争性企业工作的条款无效,因为该工程师的智力、观察力以及从工作中获得的技术能力,属于主观知识,不能成为客观知识进而被视为企业的合法利益。参见郑爱青:《从英法劳动法判例看劳动法上的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竞业限制行为的思考和建议》,载《法学家》2006年第2期。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


·试用期违法情形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


·原公司不给辞职,不辞而别跳槽到新公司造成原公司项目瘫痪,怎么赔偿?
      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原公司要求完成项目后再离职,而劳动者认为原公司做法错误,不辞而别跳槽到新公司。跳槽员工离职后对原公司项目瘫痪,他要赔偿原公司损失,包括: 1、公司招聘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3、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1、对于长bai期两不找状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du双方长期不存在实际的劳动权利义zhi务,劳动者dao未提供劳动单位、以未支付过劳动报酬,因双方未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和终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2、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综合的认定方法,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其他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由向劳动者支付工作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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