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怎样的?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您都知道的是在我们国家存在着一些诈骗的行为。诈骗行为是指欺骗他人想要骗取他人的财物并且占为所有的情况。在我国,同时还存在着非法集资,同样的也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因此很多人都想倾细的了解一下。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怎样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诈骗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只是非法集资行为中行
  
  二、法律规定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我们在这里可以明确的告诉您,两者确实存在着区别。比如说诈骗罪和非法集资行为他的采取的手段是不一样的。非法集资通常情况下是向社会公众采取的一些欺骗的手段。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挪用资金罪身份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身份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挪用资金罪身份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


·新刑法减刑坐一年减几年
      老的刑法对于减刑的行为已经作了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行为和防止滥用减刑职权的行为存在,新刑法对减刑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减刑的标准和要求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一项不达标不合格都不予减刑。那么,新刑法减刑坐一年减几年呢?接下来,我们将和您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一、新刑法减刑坐一年减几年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


·招摇撞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招摇撞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只要存在招摇撞骗行为,就可以按照招摇撞骗罪来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


·判刑八年正常坐几年
      如果不能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就需要服满8年,而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都需要符合条件,表现要好,对于减刑,实际服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假释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主要看...


·挪用资金罪追诉时效什么时候算起
      挪用资金罪追诉时效什么时候算起 一、挪用资金罪追诉时效什么时候算起?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是从公司知道资金被挪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开始计算的,依据法定最高刑计算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


·诈骗罪数额巨大从犯怎么判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个量刑内从轻、减轻处罚。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间接故意犯罪都有未遂的存在吗?
      间接故意犯罪都有未遂的存在吗? 一、间接故意犯罪都有未遂的存在吗?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 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具体的犯罪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实行完毕,不影响犯罪未遂的成立。 第二,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这是区别犯罪...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与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


·寻衅滋事造成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造成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造成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盗窃罪逃跑怎么处罚,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为了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法规,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刑事法规的颁发,使得犯罪现象减少了不少,但是依旧有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盗窃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刑事犯罪现象,更有些人在实施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发现之后逃跑的,对于此种盗窃罪逃跑怎么处罚,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盗窃罪逃跑怎么处罚? 会的。 按照目前刑法的规定,对于逃犯是终身追罪的,不会受到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限制的。 二、盗窃罪自首的量刑 对于自首情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国家推出出口退税,原本是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尽量多的出口自身产品。但是,有些投机者为了获取利益,假装出口产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这样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应该受到法律制裁。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标准是怎么样的?请看下文。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定义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