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需要由各地政府城乡规划局等一起出台的,征地补偿的标准由于各地的不同,您需要查找您所在地的法规。今天我们为您整理关于珠海的,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征地补偿相关文件中都有什么要求,这些您是否了解?下面由我们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征地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征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做好征地档案管理。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征地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海洋农业和水务、市政和林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市级以上项目实行总包干制度,项目的任务、进度和费用均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包干。
  
  市政府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签订征地总包干协议,明确征地包干任务、包干费用、完成征地工作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总包干协议将总包干费用拨付至项目所在地区征地补偿预存款专管帐户。
  
  第六条在项目前期工作期间,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实物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结合现行的补偿标准,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可预见费等进行计算形成征地补偿总额,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列入项目总投资。
  
  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计取工作经费与征地补偿总额形成总包干费用。
  
  第七条征地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征地补偿预存款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预先足额存入市土地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
  
  市土地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有关要求,确保征地补偿款足额到位。无法提供银行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位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八条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协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产生的争议,以及因征地而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落实的投诉。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征收土地不得制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十条用地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征地前按规定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征地申请,并提交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图,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征地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征地公告。
  
  依法批准征地的,市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加盖市政府公章。市政府可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征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为一年。项目征地获正式批准后,市政府再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公告起止日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以及申请复议征地批准文件的权利等。
  
  征地公告发布前,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征地公告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等内容,确保与征地批准文件保持一致。
  
  区政府应当在珠海经济特区报刊登征地(预)公告,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在本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征地(预)公告。区政府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征地(预)公告及征地批准文件。征地(预)公告张贴情况要拍照取证,负责张贴的工作人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证明,对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存公证。
  
  征地(预)公告发布时,公证机构受区政府委托,会同区政府、市土地主管部门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的证据材料。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发布征地(预)公告后,区政府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经催告后仍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由区政府依法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清点、核实形成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内容的依据。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按照现行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跨区的,由各区政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主管部门统筹审核。
  
  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区政府应当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予以张贴公示,并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区政府根据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订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须出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书面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发布,加盖市土地主管部门公章,并同步在市土地主管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养老保障资金等事项。
  
  征地报批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步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并进行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同一个村集体,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无法利用的土地(夹心地、边角地等),可以参照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补偿费用列入总包干费用。
  
  (四)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见证方共同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由区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后分类列表、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套价,确认结果在被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在本部门网站“征地信息”专栏主动公开。
  
  “珠海征地补偿法规是什么?”我们将文件内容为您整理出来了,我们知道珠海征地补偿的法规是从到实行的,征地补偿还需要签订协议,也需要进行公告,如果有人有异议可以提出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城镇户口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一、城镇户口子女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城市户口的子女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房屋可以继承、首先,不论是拥有农村户口,还是拥有城市户口,公民都依法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继承人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农村宅基地不能...


·平赞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平赞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平赞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转让方式有差异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转让方式有差异吗?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肯定是存在差异的。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在土地所有权的分类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土地改革的推进下,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都是可以转让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针对国有土地,“转让”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1、狭义的国有土地转让狭义的转让就是单纯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指的是第一次从...


·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相信您都清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既然是抵押贷款,自然需要有一定的抵押物,其中抵押物可以是房子,也可以是车子等。总之,就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是可以抵押的物品,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当经济状况不佳的时候,我们可以进行贷款,但是对于很多农村人来说,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贷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


·四川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近年来在交通上面的投入不小,政府在修建铁路、公路的时候,可能对沿线村庄产生一定影响,有的农民的耕地被占用。由于农民承包土地有收益权,政府占用的话得给一笔赔偿,具体金额参考当地标准。那么,四川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做一个具体了解。一、四川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


·驾照有效期到了能异地办理吗
      可以。驾照到期换证时,异地户口需要提供暂住证。具体规定是,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的,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驾驶证核发地为暂住地的,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征收集体土地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由以下是个步骤: 1、在被征土地发布征地通告。 当某村的土地属于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市、县级国土部门就会在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范围、补偿方式、征地用途以及安置途径,使得村集体和村名对征地相关信息知情。 2、向村民征收意见。 市、县级国土部门以及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向当地的村集体以及村民征求意见,并且会将所有的意见整理成材料往上级呈递。对于征地通告上面的信息有意见...


·申请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费用是多少?
      申请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费用是多少?一、土地使用权的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续期申请的...


·名誉权纠纷法院管辖地是哪里?
      名誉权纠纷法院管辖地是哪里?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


·土地使用权证管理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证管理规定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土地资源,其实,我国针对于土地的法规还是比较多的。正因为如此,我国公民就需要了解一下我国的基本土地管理办法,以免因为不了解我国的法规而浪费了我国的土地资源。我国政府对于土地使用证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土地使用权证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证管理规定是什么?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继承吗?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继承吗?所谓农村建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实质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肯定现在法律没有把宅基地作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