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铁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铁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建筑工程分为很多种,对于铁路基础建设中,对于保修方面是有很明确的相关规定的了?那么铁路建筑的保修时间到底是有多久时间了?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铁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希望能为您带来帮助和相关解答。
  
  铁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有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
  
  第七条 铁路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建设项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所包含的、且经验收合格的正式工程和过渡工程,其他工程以及完成过渡任务的过渡工程不属于保修范围。
  
  第八条 桥梁、涵洞、隧道、明洞、无砟轨道的主体结构和路基主体及支挡结构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桥台锥体、隧道洞口仰坡、路堑边坡的保修期限为10年。 第九条 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轨道等安装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
  
  第十条 设备、构配件及其他产品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中设备、构配件及其他产品的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期限在采购合同中确定。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铁路其他附属工程的保修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 按规定进行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期从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次工程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保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程质量保修的主体为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责任单位根据确定的责任承担保修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格式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保修协议书应明确具体保修范围、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程序等。
  
  第二十七条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90天内,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将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及其权利、义务一并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保修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问题时,产权单位应依据维修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初步判断,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及时按保修协议约定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并同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区域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协议书约定时间内予以修复,原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需要进行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认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后,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下,产权单位实施验收。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书面表示不能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时间实施保修的,产权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但必须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拍摄、量测,同时报告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维修单位应立即抢修,同时对现场进行拍摄、量测,并通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双方对修复后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由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双方对认定结果仍有争议的,可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端解决方式解决。
  
  根据资料显示,铁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一般是根据检验合格那一日起往后2年都是保质期,才此期间开发商必须无偿的为铁路的故障,安全问题进行一定的保修和维护,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规定保修是由原开发商进行相关的负责。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可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组织有哪些?
      可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组织有哪些? 一、可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组织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单位工程只有所属分项工程全部合格才能评定为合格,也就是仅一个分项合格是不能评为合格同理有一个分项不合格也不能评定为合格。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如何评定的。 一、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同工同酬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同工同酬的规定一、工资制度暂行规定中对工人工资同工同酬概念规定 人保部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比如都是总监级别,单位的薪酬体系可以自己确定是在5000至8000元区间内,还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区...


·劳动合同期限内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劳动合同期未满
      劳动合同期限内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劳动合同期未满,员工辞职除和用人单位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未满需要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外,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员工提出离职通常有如下情况:1、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3、用人单...


·房产纠纷民事案件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产纠纷民事案件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相关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


·杭州市工伤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在杭州的一些工业企业上班的职工,有时候会发生意外伤害,如果是因工受伤的,应当尽快的向杭州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只有拿到了工伤鉴定书,职工才可以向企业要求赔偿,这也是确定赔偿款的主要书面凭证。那么,杭州市工伤鉴定的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杭州市工伤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申报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定该如何确定?
      在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定是劳动者为雇主付出劳动能力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如果劳动关系确定没有合理地确定下来,很容易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发生冲突,更甚的是给劳动关系的稳定带来消极的影响。所以接下来本文会为您详细解答劳动关系确定的相关事宜,请您往下阅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


·一、公司不给我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公司不给我劳动合同怎么办?公司不肯给员工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


·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工资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原工商业者有名誉权吗?
      原工商业者有名誉权吗?原工商业者有名誉权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


·辞退多久可以拿到工资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