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该怎么确定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因为合同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则此时可以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而这时就要知道究竟合同的履行地指的是哪里。通常这个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3项确定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如何确定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释或批复,归纳如下: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3)、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地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借款合同,指向银行借款,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8、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地履行地;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综上可知,就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法律中规定一般是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话,那么就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而要是没有约定的话,则看法律中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有也是可以以法律中规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房地产开发需要哪些证件和手续?
      房地产开发需要哪些证件和手续? ?????? 房地产行业前期流程如下: 一、立项审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 4、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 5、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7、项目地形图(一份) 8、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管理办法规定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管理办法规定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土地使用权非法变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其实目前土地使用权非法变更的这种事情,大多发生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因为大多数农户可能都始终认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获得以后是可以任凭自己的意愿随意处置的。有很多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甚至都没有具体的变更手续。其实按理来说,土地使用权非法变更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一、土地使用权非法变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种地种的地土地使用证
      种地种的地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我们是要进行区分不同的类型的,每一种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对于种地种的地土地使用证来说,是很多农民所关心的一种类型,在进行办理的时候,我们也是需要进行提交一定的材料的。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都是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种地种的地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样的目前农村家庭有二种土地证 ,一是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个是不一样的 第一个是你种地的证 第二个是你盖房子...


·酒泉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酒泉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拆迁改建对于很多的城市来说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在拆迁改建的过程中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原住地居民的相关补偿。而地区不同补偿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就像是酒泉市,酒泉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为您进行介绍一下。一、酒泉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一)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


·国有土地使用证院子为黑线存在的那些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证院子为黑线存在的那些问题?现在新买的房子一般都是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像以前的老房子一般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不过很多老房子后续也补办了土地使用证,但也不是所有都能补办的。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院子为黑线存在那些问题呢?。下面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院子办证以及拆迁补偿的相关信息。 国有土地使用证院子为黑线存在的问题 为院子不可以办理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证。通常房产证就包括院子面积及土地证面积。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


·土地使用权限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限到期后怎么办对于土地使用者来说拥有土地使用权并不意味着他能无限度的使用土地,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出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外,土地的使用年限也是有所限制的。那么土地使用权限到期后该怎么办?这也是您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对此问题做相关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限到期后怎么办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太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太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现在全国各地都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太原市也是如此。很多太原市郊的农田被政府征用,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会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发放一笔补偿,关于征地补偿的纠纷也经常发生,其实补偿款的发放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太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给您具体讲一件。 一、太原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在我国,土地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分。公民使用国有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这一般会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以体现。而我国国有土地由于其使用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使用年限,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应该怎么办? 一、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国家发放的征地补偿费怎么分配的?
      国家发放的征地补偿费怎么分配的?一般来说如果国家对农民的土地进行了征用、征收的话,那么国家会给这些被征地的人一些补偿,当然这些补偿可以是以货币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是通过其他的一些形式来进行补偿,拿到补偿之后应该怎么进行分配呢,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国家发放的征地补偿费怎么分配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


·土地承包人死亡后,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这几年随着国家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农民朋友产生了很多的疑问,其中最突出的要算是“土地承包人死亡后,承包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土地承包人死亡后,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土地的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户主只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和村集体确定承包关系后,如何经营所承包的土地就是这个家庭内部的事情了,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在这个家庭内部如何分配,村集体不会加以干涉。这个家的家长有权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