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施工过程中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施工资料,有理有据进行工程结算,为讨回工程款打下坚实的基础。二、工程竣工后,抓紧整理竣工资料并进行报验。整理竣工资料并报验可以确认工程的竣工日期,即使建设方不急于接收成品,或故意拖延接收,也要及时将竣工资料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要求他们签收或记入监理工作记录,记入本方施工日志),以证明施工方的实际竣工时间,避免工期违约责任。有些施工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但可以只控制工程不交,而不应拖延竣工资料提交,否则,打起官司来,你无法证明自己什么时候竣工,甚至还要承担延期交工责任。三、尽快制《结算书》。在制作《结算书》时,必须事先把所有单证逐号搜集齐全并与监理进行核对,内容存有瑕疵的要设法加以完善,委托有经验的造价师帮助制作《结算书》,漏算、少算是没有人会主动给你添的(甚至不允许你补充修改报送);对于建设方审掉、审低的项目,要针对合同、预算、单证、政策性文件、公布的市价等进行核对,凡有依据的必须据理力争;对于争议部分,可通过谈判分次解决,把每次谈妥的部分制成会议纪要,以缩小双方的争议范围。凡是建设方打官司不好赢的争议项目,建设方一般都会让步认可。四、注意竣工结算之日(完工之日)起的六个月,这是主张工程价款的黄金时期。竣工结算双方如果无法谈妥,施工方必须在6个月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将丧失建设工程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权,特别是房地产项目,房屋如已售罄,此优先权将无法对抗购房者的优先权,导致自己的利益丧失保护;起诉后要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加快审理进度,防止“夜长梦多”。不要对建设单位抱有幻想,对建设单位一再承诺、而又一再违约的拖延付款战术毫无对应之策,结果一拖就是四五年而无法结清,有的施工单位(承包人)活活被拖死,此类教训值得您汲取。五、除了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之外,施工方也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手段,包括以物抵债法(即在建设方确实无钱偿还时,要求建设方抵押不动产,签订《还款协议》并进行公证等方式)、延伸清欠法(包括承接续建工程;与甲方共同找建设单位落实资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等)、债权转让法(即三角抹帐,通过债权债务整合达到债权债务消灭的目的) 、跟踪追讨法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媒体曝光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总结以上,就是下编为您整理的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的时候怎样来进行维权处理。除了诉讼手段以外,还可以以物抵债的方法,要求建设单位抵押不动产等。可以用追讨法,但不能侵犯人身权利,绑架更是不行,要用正当的合法手段。若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律师。
  
  
  


·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是否有效
      无效,公积金有强制性,单位不可以不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问题 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不服仲裁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还可以提起诉讼,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浪费当事人时间、精力,也影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审判机关的资源整合。笔者建议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及仲裁机构应逐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二、相关的对策及建议 1、取消现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体制。 取消现有劳动争议必须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发生了劳动争议后,...


·我国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我国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


·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不仔细看得话
      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不仔细看得话,就会上当受骗,自己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甚至如果没有按照相应的程序来的话赔偿也是拿不到的,那么签订劳动合同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什么时候给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很多人就有疑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应该什么时候支付给劳动者了?这个疑问,我们下文为您做出了解答,请阅读下文。 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什么时候给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


·没签订劳动合同被仲裁,如何计算双倍工资赔偿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被仲裁,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向劳动者赔偿双倍的工资。那么,此时双倍工资该怎么计算呢?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到下文中了解一下吧。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


·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16周岁。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


·怎么举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怎么举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下凭证可以作为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保的记录;2、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风险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履行、终止和解除事实...


·辞退员工赔偿月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辞退员工赔偿月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一、辞退员工赔偿月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其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并不是按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来计算的。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


·在对劳动者受伤的情况进行处理之前
      在对劳动者受伤的情况进行处理之前,需要先申请进行认定,看是否属于工伤事故,如果认定是工伤事故的话,那之后就可以按照工伤事故来处理,受伤劳动者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而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必然会有一定的流程,那么认定工伤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认定工伤的流程是怎样的?具体而言,有关工伤认定工作流程如下所示: (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一、概念介绍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