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若干规定》。
  
  二、关于《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
  
  《若干规定》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首先发现的违法生育行为的有关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活动及相关管理。
  
  三、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若干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具体为: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基数的一至三倍征收。
  
  五、关于子女数的计算。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六、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辖地。
  
  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可以由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关于社会抚养费委托征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八、关于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九、关于分期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十、关于施行日期及政策衔接。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的,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处理。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基本上就是上文中我们为您介绍的内容了,对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来说,是可以进行分批交纳的,我国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按照我国的相关的抚养法等规定来依法进行缴纳,对于拒绝缴纳抚养费的,是违法的。
  
  


·最高检国家赔偿新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最高检国家赔偿新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


·没结婚证有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感情有时是没有东西可以永远栓住的,结婚后离婚的,同居后分开的,比比皆是,但往往很多时候却不小心有了宝宝,分开后孩子由其中一方抚养,那么在法律上非婚生的宝宝在未成年前抚养费有没有法律保障,没结婚证有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子女抚养费概念 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许多州在子女仍是全日制学生的情况下,会...


·一方出轨离婚小孩怎么判
      一方出轨离婚小孩怎么判主要看孩子的年龄大小。根据我《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2周岁以下孩子判给母亲,2周岁以上的孩子判给母亲和父亲的可能性都很大,主要看哪一方的条件更适合抚养孩子,妻子有出轨行为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判给父亲的可能性比较大。10周岁以上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相对于男性而言,妇女由于自身特点,容易遭受不法分子的猥亵,有的人甚至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对妇女进行猥亵。这种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当事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强制猥亵妇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


·夫妻一方要起诉离婚应去哪个法院
       夫妻中的一方要是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话,此时要先确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这关系到离婚案件是否会被受理的问题。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起诉离婚应去哪个法院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起诉离婚应去哪个法院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一)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被告...


·起诉离婚双方都要到场吗
      起诉离婚要比夫妻双方自我商定的协议离婚要复杂些,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确保夫妻双方在法律面前能够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法律对于夫妻离婚的规定很多,但是起诉离婚双方都要到场吗,这也是很多夫妻双方的疑问,有的人碍于面子,不愿意亲自到场,就有想委托别人处理的想法,但是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想知道答案就一起去看看吧。 一、起诉离婚双方都要到场吗 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


·错判后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吗?
      判刑后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吗,这个问题在日常的生活中遇见的比较少,因此很少会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但出现的几率小,并不带表完全不会发生,所以在事情还未发生的时候,先要多多的了解一些相关知识,这样虽然不一定用得上,但多知晓一些,肯定是没有错的。 那到底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呢,其实这就要看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


·法院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方式是什么?
      法院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方式是什么?因法院执行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


·没离婚要给抚养费吗? ?
      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的基本义务,在最终签订离婚协议之前,会有一系列的手续来决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金额及探视方式等内容。在各类由子女抚养费引发的纠纷案件中,有些人以没收入为由拒绝给抚养费,那么没离婚要给抚养费吗?下面我们和您简单探讨下有关知识。 一、还没离婚可以向对方要孩子的抚养费吗?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


·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财产怎么办? 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该条款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从当事人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次日起算。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的,要先明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


·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现实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夫妻想要离婚的时候,对于共同财产,此时是需要做出分割的。那么男女在结婚的时候,男方给付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