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6899334 19166418749
 马鞍山律师导航 博望区 花山区 雨山区 当涂 和县 含山
律师团队
>>
  • 马鞍山律师姜律师
  • 马鞍山律师朱律师
  • 马鞍山律师叶律师
  • 马鞍山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马鞍山市区、博望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和县、含山 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马鞍山律师网 www.mas64.com


  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16周岁。《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二、使用童工罚款1、《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在阅读本篇文章之后,如果在读者的身边,或者是读者,有亲身经历某些不平的违法行为,我们都应该要依法,并且要维护自身的权益,文章讲述的就是一个童工是不好的规定童工年龄是多少的相关内容,如果要遇到一些纠纷的话,请随时联系我们本站。
  
  
  


·正式员工不满一年被辞退的规定是什么?
      正式员工不满一年被辞退的规定是什么?正式员工不满一年被辞退的规定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没满一年的话支付两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协商处理工程结算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协商处理工程结算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协商处理工程结算纠纷的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二、工程结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


·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毁约要承担违约金吗?
      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毁约要承担违约金吗? 一、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毁约要承担违约金吗? 劳动者毁约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违约形...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绝对享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金有哪些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又是什么?下面我们将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相关规定一一解答。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是什么?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是什么? 一个桥梁工程都是由多个子工程构成的,比如钢筋工程、土石方工程等,这些工程属于分项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建设方要组织进行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话,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返修。那么,分项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告诉您。 一、分项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是什么? 分项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细分,是构成分部工程的基本项目,又称工程子目或子目,它是通过较为简单的施工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来并可用...


·《劳动监察保障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当劳动纠纷、企业违法用工情况出现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受理投诉,并进行协调处理。《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就是其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那么《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吧。 劳动监察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二、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


·打劳动争议官司有什么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的打官司也就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也需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才行,劳动争议亦是如此。那么如果要打劳动争议官司有什么条件呢?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对于劳动争议官司的程序有哪些呢?对于这些问题,下文中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希望下文的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一、打劳动争议官司有什么条件 打劳动争议官司也就是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事故中最严重的损害结果就是造成了劳动者的死亡,而此时死亡的情况并不算在工伤伤残等级里面,这是格外的,并且在具体做出赔偿的时候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与工伤伤残的赔偿也是不一样的。下文中,我们带来2017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


·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有哪些
      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有哪些 一、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有哪些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


·不属于工伤死亡单位应该怎么处理?
      不属于工伤死亡单位应该怎么处理? 一、不属于工伤死亡单位应该怎么处理?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二、工伤赔偿项目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马鞍山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6899334 19166418749
19166418749
点击这里给马鞍山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